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武陟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3月27日
武陟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
示范单位命名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工作,更好发挥示范区示范单位引领作用,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焦政〔2023〕4号)相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示范区是指乡镇(街道);示范单位的范围包括机关、村街(社区)、学校、企业、连队(警营)、宗教活动场所、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 县民族宗教部门制定全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测评指标,并依此开展命名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申报全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需符合全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测评指标要求。
第五条 全县原则上每年命名一批全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各级各单位每年按照统一部署向县民族宗教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提出验收申请。
第六条 申报全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需提交《武陟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申报表》和初验报告。
第七条 示范区示范单位的评审命名工作,遵循注重实效、突出示范、严格标准、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通过竞争性选拔,择优命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不突出,工作出现严重偏差的。
(二)发生涉及民族因素重大事件或影响民族团结重大问题,造成恶劣影响、损害民族团结的。
(三)伊斯兰教领域“三化”治理不力或有宗教突出问题的。
(四)有涉黑恶现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主流意识形态不够鲜明突出的。
(六)负面舆情应对不力的。
(七)工作表面化、形式化,群众参与度、满意度、知晓度不高的。
(八)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八条 示范区示范单位按以下流程进行评审和命名。
(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县民族宗教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综合评审。
(三)对通过综合评审的地方和单位在县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阶段无异议或无投诉的,通过公示。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示范区示范单位予以命名。
第九条 县政府印发命名决定,公布年度全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名单,并授予牌匾。县民族宗教部门按相关规定对已命名的示范区示范单位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条 全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优先推荐为全市、全省、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全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从全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中推荐。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从全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中推荐。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从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中推荐。
第十一条 全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命名有效期限为5年。被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授予全国、全省、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的单位,5年评选周期内不重复命名为全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已被命名5年期满的,可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全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实行回访抽查制度,县民族宗教部门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对示范区示范单位进行抽查,加强日常指导,巩固提升示范水平。
第十三条 县民族宗教部门定期组织全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开展“互观互检”活动。
第十四条 全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发生涉及民族因素重大问题,处置不当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民族团结的,或出现其他被认为应撤销命名的,经核实撤销其命名。
第十五条 被撤销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武陟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乡镇(街道)测评指标.doc
2.武陟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机关测评指标.doc
3.武陟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街(社区)测评指标.doc
4.武陟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测评指标.doc
5.武陟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小学测评指标.doc
6.武陟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企业测评指标.doc
7.武陟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连队(警营)测评指标.doc
8.武陟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宗教活动场所测评指标.doc
相关链接:《武陟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武政〔2024〕3号)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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