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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县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    时间:2020年12月31日    点击量:2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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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县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 11 号),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9〕10 号)、《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焦政办〔2019〕46 号)关于推行区域评估相关要求,现就在我县推行实施区域评估相关工作,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是指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提前完成建设项目开工前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前置性评估评审工作,形成整体性的区域评估结果,提供给进入该区域的项目建设单位共享使用,单个建设项目审批时不再进行评估评审。

第三条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决策部署,聚焦项目评估评价事项多、耗时长、成本高等问题,创新评估评价方式,减少项目落地时间,减轻企业负担,节约投资成本和社会资源。

第四条 区域评估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精简高效、积极稳妥的原则,根据各区域实际情况逐步有序开展。

第五条 实施范围:武陟县产业集聚区。

第六条 实施主体和评估事项:武陟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对区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环境评价等事项实施区域评估,不再进行单个项目的评估评价,区内的项目全部共享、免费使用评估成果。

(一)土地勘测。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根据阶段性发展规划对项目用地的需求,确定土地勘测项目,组织开展土地勘测工作,土地勘测数据成果归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所有,由其负责管理、使用和共享,减少重复勘测。

(二)矿产压覆。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调查摸清区域范围内矿产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对查明储量的重要矿产资源,编制统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实评估报告,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登记。区域内的单个项目不再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和登记。

(三)地质灾害。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依据所辖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统一实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成果供区内项目使用。对位于地质灾害非易发区的项目,不需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四)节能。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根据项目布局,按照项目能源消费和用能结构,开展区域专项节能评估,评估成果供区内项目使用。

(五)水土保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应编制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报县水利局审批。经许可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供集聚区入驻项目使用,集聚区入驻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实行自主验收,并向县水利局报备。集聚区内入驻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管理,依法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六)文物保护。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按照产业规划发展用地需要,结合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拟开发土地开展考古调查和勘探,编制考古调查和勘探报告,做好地下、地上文物保护工作。

(七)洪水影响。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根据地理位置等情况进行洪水影响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供区内项目使用。

(八)地震安全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按照规定的评价范围,结合自身产业定位和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建立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库,供区内项目使用。

(九)气候可行性。对产业集聚区内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项目,由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统一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论证成果供区内项目使用,不再进行单个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

(十)环境评价。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对区域空气、地表水、地下水、 土壤等环境质量进行统一监测评估,评估成果供区内项目使用。单个项目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不再监测;有特殊要求的,进行针对性补充监测。

第七条 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责任分工

实行区域评估事项所涉及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协助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做好评估报告编制;负责(协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论证、批准;明确适用范围、条件和效力,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并供建设单位下载使用。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节能评估;县水利局负责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估;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县气象局负责气候可行性论证;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武陟分局负责环境评价;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文物保护评估。

第八条 实施步骤

(一)明确清单。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片区规划编制、开发时序和建设实施等情况和现有区域评价评估事项落实情况,研究确定本片区评价评估事项清单和编制要求等,形成本片区区域评估具体实施方案。

(二)委托编制。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按照规定选择编制单位,明确编制时限,并完成区域评估报告编制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确定编制内容、深度、结果等具体要求,并加强编制过程指导,协调配合提供有关资料。

(三)审查批准。报告编制完成后,由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评估评审结果进行审查批准,并制定结果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具体措施等。

(四)汇总发布。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按区域、按事项进行评估结果汇总,并通过网站、媒体公众号等途径公布,供建设单位下载使用。

第九条 上述区域评估成果应在审查批准后纳入“多规合

一”业务协同平台和“多规合一、一张蓝图”,强化信息互通共享,实现动态实时更新。其中,涉密工程按照有关保密要求执行。

第十条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责,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检查事项清单和检查工作细则,实施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记录企业履约情况,对检查或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及时督促整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建立基于不同风险级别的项目监管检查机制,加大对高风险项目的监管力度。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或审查事项,审批或组织审查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或审查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区域性评估成果 5 年内有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区域现状发生重大变化的,另行调整)。期满后应开展区域整体跟踪评估工作,编制跟踪评估报告书,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十二条 区域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开发成本,由政府财政予以专项核定保障。

第十三条 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明确一名领导总协调,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应确定一个内设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全力协助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开展区域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相关办事协调机构,会同各主管部门及时协调解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区域评估成果批准后,土地收储入库时可直接运用区域评估成果,不再进行土地收储五项调查。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自然资源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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