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财预〔2020〕117号
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
(扶贫发展)资金的通知
有关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根据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扶贫发展)资金的通知》(豫财农综〔2020〕10号)精神,现下达2020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数额详见附件),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央资金指标收入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5扶贫”对应的项级科目;省级资金列“21305”对应的项级科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根据具体支出用途列支。为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此项资金由你县(市)区按要求编入2020年本级财政预算,待2020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及规定拨付使用。
二、各县(市)区要按照《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焦作市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焦作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焦作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焦作市财政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财政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强化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加快财政扶贫资金与项目对接,扶贫项目要从当年项目库中选择,未进入当年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使用财政扶贫资金。要重点支持扶贫产业持续发展,用于扶贫产业发展的比例不低于50%。要认真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抓紧组织实施扶贫项目,切实加快扶贫资金支出进度。
三、各县(市)区要按照《河南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建立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落实帮扶政策。按规定条件确定的监测对象中,具备发展产业条件和有劳动能力的,可安排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其申请的扶贫小额信贷予以贴息,支持其参加与生产相关的经营技能培训、劳动技能培训,支持通过村内扶贫公益岗位安置。对带动监测对象发展生产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贫困村致富带头人,可享受现有财政支持产业发展各类扶贫政策。
四、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掌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按照《河南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豫财农〔2018〕130号)要求,对扶贫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全面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各级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村两级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结果及绩效一律公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附件:2020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分配表
焦作市财政局 焦作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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