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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嘉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害化处理厂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来源:    时间:2016年10月28日    点击量:14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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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嘉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害化处理厂项目由于建设初期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根据《焦作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该项目被列入武陟县整改、完善类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名单需开展环境现状评估。故,河南嘉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河南理工大学校办产业总公司承担无害化处理厂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工作,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已在武陟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布。目前,该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的编制已基本完成,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6]28)的要求,现将项目环评的有关情况进行第二次公示,对该项目基本情况及环保措施情况进行公示,以便广泛了解社会各界公众对本工程的态度及环保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一、项目概况

项 目 名 称 : 无害化处理厂 

建 设 地 点 : 武陟县嘉应观乡后小庄村

用 地 性 质: 耕地(已获批准办理土地利用手续,耕地补偿手续办理中)

投 资 总 额 : 1200万元

建 设 内 容 : 占地面积39.22亩,生产车间约1000m2,生产规模为日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10吨。生产过程包括病死牲畜收集、上料、尸体破碎、干法化制、集中收集、生物发酵、固液分离、压榨干燥、出料等工序。

二、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概述

目前本项目厂区已建成,故本次评价主要对项目运营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

项目废水主要为工艺废水、设备冲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车辆清洗废水、废气处理系统排水及职工生活污水。项目废气主要为锅炉燃烧废气及生产中产生的恶臭等。噪声源主要来自生产设备。本项目固体废弃物主要为肉骨粉、油脂、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泥以及员工的生活垃圾。

三、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影响

1、废水:

本项目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入本项目厂区内地鱼池用于养鱼,废水不外排,对水环境影响较小。

2、废气:

本项目天然气锅炉废气经不低于8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生产过程中的恶臭经冷凝、喷淋、除臭、杀菌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经处理后,可达标排放,对环境影响较小。

3、噪声:

生产过程中生产设备放置于室内进行生产,高噪声设备加装减震垫或减震基础,生产过程中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经厂房隔声、减震后,至厂界可达排放标准。

4、固废: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水处理污泥、职工生活垃圾、油脂以及肉骨粉尘。肉骨粉尘、油脂作为产品外售;职工生活垃圾,经垃圾箱集中收集后交由武陟县嘉应观乡环卫部门处理水处理污泥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集中进行卫生填埋。采取合理的处置措施后,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对环境影响小。

四、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

河南嘉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害化处理厂项目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生产符合清洁生产要求,采取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可行,能够实现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要求,对环境影响较小。但选址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第十五条关于动物隔离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的要求(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由于项目现已建成,因此本次现状环境影响评估认为,该项目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已安装到位并正常运行,污染物处理能实现达标排放。从环保角度来看,该项目可申请环保备案。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众认为可在本公示发布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联系,查询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简本及其他相关信息。

评价单位:河南理工大学校办产业总公司    联系人:王所长      

联系电话(传真):0391-3987970          电子邮箱: 22413339@qq.com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高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3河南理工大学科研楼

建设单位名称:河南嘉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

联系电话:0391-7466222      电子邮箱: jzkld999@163.com

通讯地址:武陟县嘉应观乡后小庄村河南嘉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建设项目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特此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主要事项如下:

1、对于项目的了解程度;

2、对于项目建设的态度,如果反对,请说明反对理由;

3、对项目建设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的认识;

4、对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的意见、建议和具体要求;

5、其他一些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建议和要求。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众可通过传真、信函、电话联系等方式,发表对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请公众在参与公众参与调查过程中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或单位住址及联系电话,以便根据需要反馈信息。

八、公示时间

本次公示时间为自公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2016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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