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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2015〕2号 关于印发武陟县违法用地违规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年04月24日    点击量: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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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2015〕2号


武 陟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武陟县违法用地违规建设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现将《武陟县违法用地违规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4月23日

 

 

武陟县违法用地违规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秩序,加大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对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中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和《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适用范围以外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可比照相应格次,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由执法执纪单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陟县。
第三条    直接责任。违法用地、违法供地、违规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中,做出违法决策的领导负直接责任,集体决策的主要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监管和领导责任。对违法用地、违规建设行为负有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负监管责任。违法用地、违规建设直接责任人的上级主管单位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地的党委政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监管和领导责任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实际履行监管职责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本部门(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直接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实际履行监管职责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本级、本部门(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具体办事的科(室)队负责人和直接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有下列违法用地、违规建设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的上级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以买卖等方式非法转让土地,或以租赁、承包或其他形式转让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三)未批先建,或未按照批准内容用地、建设的;
(四)以伪造、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规划审批许可的;
(五)其他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第七条    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作出与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工程、房屋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相抵触的决定或审批、许可的;
(二)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三)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不力、久拖无果的;
(四)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降低标准进行处罚,或者对应当依法拆除的违法建设不予拆除的。
(五)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巡查不到位、监管不力,导致建筑物形成,需要转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对违法用地、违规建设行为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二)对违法用地、违规建设行为不组织职能部门查处的;
(三)辖区内土地规划管理秩序混乱,或发生严重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其他违法用地、违规建设行为相关的责任追究,直接责任比照第六条执行,监管责任比照第七条执行,领导责任比照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    对在2011年11月11日县政府发布《关于严禁在县城规划区内违法违规建设的通告》之后,仍顶风违纪有上述行为的,要从重从严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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