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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来源:    时间:2015年07月10日    点击量:33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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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敛财的合作社
——邯郸伟光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1日,“邯郸伟光合作社敛10万农户上亿突倒闭引发借贷危机”被媒体曝光。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村民冯元成拿着自己的“股金证”,不仅没拿到应该收取的利息,连在一年多前存入的1万元本金也没能要回,只剩下手里这张盖着“广平县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印章的“股金证”,但上面的法人“高英伟”已经人间蒸发,不知去向。在邯郸市,像冯元成一样手执伟光合作社“股金证”的农户有数以万计;而今,他们现在都面临着同样的困境,投进去的资金连本带息无处讨还。据记者调查,在整个邯郸市,有近10万农户加入了伟光合作社,投入了1.4亿多元股金。随着伟光老板的跑路,这笔钱如何追回成为未知数。令人震惊的是,像伟光这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邯郸市已经遍地开花,名称花样百出,方式却大同小异。实际上,这些合作社中绝大多数都是披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外衣搞非法集资,花言巧语榨取着农民手中的血汗钱,一旦合作社倒闭,更多的农民群众一样的将血本无归。
  【作案手段】
  1、虚构集团公司实力。虚构伟光集团是河北省一家以电煤经营为主,销售铁精粉、铁矿石、物流运输等为辅的综合型企业,公司实力雄厚,旗下有经贸有限公司等数十家公司,所有公司的注册资金总计3000多万。截止到2012年年底三家物资公司的资产总计达到3.6亿,利润1.9亿。
  2、夸大市场机遇,许以优惠政策。传统的种植粮食的农民每年每亩地的收入约2000元,而蔬菜种植的收入将会达到每亩10000元至50000元,在实现农民增收致富的同时实现合作社的企业价值;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专门设立了“三农服务中心”,赊销提供给农户温室大棚和春秋棚,培训了专业的技术人员,定期的为农民提供的蔬菜市场行情,对农民种植蔬菜的品种和技术进行指导,实现蔬菜种植的多元化,由合作社统一收购和销售,在内蒙古的鄂尔多斯和包头地区与多家批发市场签订了蔬菜购销协议。
  3、巧借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农民致富奔小康的有效途径。尔后,邯郸伟光专业合作社开出比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高出一倍的高额红利诱惑,农民纷纷“入社”,2012年仅仅一年多的时间里,伟光专业合作社入社人数就达到了8万多人,分社共计27家。到了2013年,入社人数已经突破了10万,农民的资金便如血液一样自下而上汇聚到伟光的总部。
  【案件警示】
  像伟光这样的合作社,往往打着政府支持的旗号,巧立名目,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介,大肆进行广告宣传,极具诱惑力;同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迎合人们快速发财致富心理,麻痹人们的思想,具有隐蔽性、伪装性和欺骗性。广大人民群众必须认识到,广告宣传只是一种商业行为,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识别非法集资的能力,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案列二
不务正业   自食其果
——浙江宁波某担保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简介】
  李某案发前为宁波某担保公司等十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2006年12月至2008年10月,李某以个人或其实际控制企业的名义,以1.5%-3%不等的月息,向100余名不特定个人及10余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1.91亿元,支付利息2292万元。在这些个人债权人中,有个体老板、普通职工、医生、律师等,借款金额从数万元到1000余万元不等。同时,李某又以宁波某担保公司等实际控制的企业为这些巨额债务作担保。李某在向他们借钱时称,只要债权人需要,本金随时可以提取。由于李某在宁波有一定知名度,很多人争相找上门来把钱借给他。在非法吸收了巨额公众存款后,李某又以2%-7.5%不等的月息,向孙某、徐某等21名个人非法出借资金3253万元,收取利息541万元;以5%-8%不等的月息,向27家企业出借资金共2.22亿元,收取利息5780万元。
  【作案手段】
  利用“名人效应”增加可信度。李某出生在宁波,大专学历,2005年取得了香港居民身份证,获得了香港居留权。之前,他经营着宁波某担保公司、浙江某医用工程有限公司等十家企业。因为颇有经商头脑,在宁波商界小有名气。正是凭着“港商”、“名人”身份,他骗取了投资人信任,以至于有些人主动找上门,把钱借给李某。
  通过虚假宣传夸大公司实力。李某通过老婆对外宣传:“李某开的担保公司规模很大,经营也很不错,而且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李某还经常带着老婆、公司财务、出纳到投资人住处,给他们看企业的财务报表以及他个人和企业取得的各种荣誉光环等,骗取投资人信任。事实上,公司经营能力并不像他说的那么好,而且财务报表也是虚假的。李某还通过在报纸上登广告大肆进行虚假宣传,吸引投资人投资。
  虚假担保并承诺随时支取本金和利息。李某以1.5%-3%的月利息吸收存款,对每一笔借款都用宁波某担保公司等实际控制的企业作担保,并承诺只要借款人需要,随时可以提取本金和利息。其实,李某借款数额较大,大大超出了担保能力,担保早已形同虚设,一旦资金链断裂,承诺根本无法兑现。
  【案件警示】
  2008年下半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对国内的经济产生了严重影响。向李某借钱的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李某对外出借的最大一笔款项高达5600万元,该款项最后无法收回。为此,李某曾通过诉讼的形式追索,也曾到对方企业连坐三天三夜讨债,可惜收效甚微。而李某此时又面临着众多债权人的追讨,所控制的担保公司资金链因此断裂。在走投无路之际,李某于2008年10月28日凌晨到公安机关投案,希望依靠司法机关把钱追回。李某投案后不但如意算盘没有得逞,反而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然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发生令人深思。
  借款有担保不等于借出的钱就没有风险。借钱给别人要求借款人找个人或单位提供担保,是保证本金安全的一项有效措施,但并不等于说有了担保,借出的钱就进了保险箱。关键要看担保人有没有担保能力,如果担保人超出自身担保能力,无限度提供贷款担保,那么其提供的担保承诺就是一纸空文。
  投资人借钱给别人,一定要了解债务人底细。本案中,李某向别人借钱时,都是说借款用于公司正常的资金周转,而隐瞒了把钱贷给别的企业从中赚取利差的事实。吴某借给了李某1500万元,此前,他和李某素昧平生,对李某的公司情况一点也不了解,但两人的老婆关系很好,常在一起搓麻将、旅游。仅凭这一点,吴某就决定借给李某1500万元,而且办手续那天,李某到他公司来时拿出了一叠空白的借款合同。吴某应该想到,如果仅仅只是正常的资金周转,借款次数有限,不会事先准备一叠空白借条,可吴某偏偏忽视了这一点。事后,吴某在圈内打听了一下,发现李某借了很多人的钱,但为时已晚,钱已经打入了李某提供的账户,借款到期后,李某只还了500万元,剩余的钱全部打了水漂。

案列三
不务正业的房地产经纪公司
——超越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05年成立超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初期,主要经营房地产中介业务,由于业务量少,收益不高。为获取高额利润,2006年和2007年刘某先后注册成立了巴州金太阳信用担保公司和巴州银盾投资咨询公司,并跨地区成立了两家分公司。公司一成立就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通过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广告,以高息为诱饵,以公司名义出具担保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集资,同时,以月息2.5%-3%的高利率向社会发放贷款,并按贷款额的5%收取佣金。截至2008年7月,以刘某为首的超越公司变相吸收公众存款9258万元,从中获取非法利益226万余元。
  【作案手段】
  借助媒体,发布非法广告。自2006年起,刘某等人先后在库尔勒市、喀什市、阿克苏市多家新闻媒体及商务广告上发布信息,宣称超越公司可以给急需用钱的单位及个人以土地、果园、房产、汽车作抵押提供贷款,并自印名片四处散发,逐步在巴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建立了庞大的借贷关系网。
  以亲情为纽带,合伙集资诈骗。在超越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五名被告中,刘某与赵某为夫妻关系,王某为刘某的妹妹,季某与王某为夫妻关系。刘某作为实际控制人,指挥、掌控超越公司、银盾公司、金太阳公司及其分公司所有业务,100万元以上的大额借贷业务均由其亲自审核,并向各公司下派筹资放款任务。其妻赵某负责各公司现金管理,其妹妹及妹夫分别负责金太阳公司和银盾公司的日常业务,由此,构建了以刘某、赵某、王某、季某四人为核心的亲情纽带,构建起跨地区非法集资网络合伙进行集资诈骗。
  高额回报,诱惑难挡。为调动业务员的积极性,超越公司在每笔业务佣金中提成30%发放给业务员,并规定多劳多得。在利益的驱使下,业务员通过各种渠道,千方百计寻找投资者,使得非法集资的“雪球”越滚越大。
  设立担保公司,欺骗投资者。为欺骗投资者,使其非法行为“合法化”,刘某于2008年1月专门成立了金太阳公司,向放款人出具担保书,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对大额的抵押贷款还签订格式化的抵押借款合同,并办理了公证,以此打消投资者的顾虑。
  【案件警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规定,目前只有存款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房地产中介、担保公司等一般工商企业不能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变相吸存,其承诺的回报也不受法律保护,参与者将自担风险。在参与一些投资项目时,投资者必须“留心眼”,不能听信一面之词,也不能仅仅听从身边朋友、同事推荐就盲目投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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