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民间借贷监管,防范民间高利贷风险,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保护人民群众财产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打击高利贷犯罪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民间融资交易出借方资金必须属于合法自有资金,严禁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利率或变相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四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属于高利贷行为。
二、违反国家规定,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将以非法经营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采取暴力、欺诈、威胁、纠缠、跟踪等形式索取债务,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构成高利转贷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或数罪并罚。
五、凡因参与高利贷行为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依法严肃处理。
六、严禁设立地下钱庄、非法集资及高利贷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社会公众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和高利贷行为,支持司法机关查处犯罪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
特此通告
武陟县人民法院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武陟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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