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水利局2025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时间:2025-03-31
来源:
武陟县水利局2025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频次 |
1 |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 县水利局具有行政检查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 | 取水许可单位和个人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每年定期开展二次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 |
2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县水利局具有行政检查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 |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每年定期开展二次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 |
3 |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建设检查 | 县水利局具有行政检查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 | 涉河建设单位及工程设施建设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 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每年定期开展二次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 |
4 | 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 | 县水利局具有行政检查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 | 水库大坝工程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 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每年定期开展二次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 |
5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 县水利局具有行政检查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 | 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每年定期开展二次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 |
6 | 河道采砂监督检查 | 县水利局具有行政检查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 |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 |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9号)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每年定期开展二次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 |
7 | 抗旱检查 | 县水利局具有行政检查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 | 抗旱设施及有关单位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细则》(省政府令第134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抗旱预案的规定,定期开展抗旱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 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每年定期开展二次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 |
8 | 旱灾后水利工程检查评估 | 县水利局具有行政检查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 | 水利工程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第五十三条:“旱情缓解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水利工程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组织修复遭受干旱灾害损坏的水利工程。……” | 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每年定期开展二次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 |
9 | 汛期水工程运用监督检查 | 县水利局具有行政检查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 | 水利工程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 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每年定期开展二次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