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1号(总第234号)
武陟县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专项审计调查审计结果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武陟县审计局自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7月15日,对武陟县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现将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1年5月,武陟县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机制的通知》(武办文〔2021〕3号),调整成立了由县委书记、县长任双组长的武陟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立26个专项工作小组,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决策部署,持续激发市场活力与经济内生动力。2022年1月,成立了武陟县营商环境服务中心;2023年4月,成立武陟县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内设机构5个,核定事业编制19名;2024年6月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中心事业编制调整为34名,临时编制5名,全面加强县域营商环境建设的组织保障。
本次重点审计了武陟县科技创新奖励资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转供电等情况。
二、专项审计调查评价意见
审计调查结果表明,2021年5月,武陟县成立由县委书记、县长任双组长的武陟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2022年1月,成立了武陟县营商环境服务中心;2023年4月,挂牌成立了武陟县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中心,为进一步完善营商环境建设组织架构,夯实组织保障。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机制的通知》(武办文〔2021〕3号)和《武陟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与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武办〔2022〕22号),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决策部署,持续激发市场活力与经济动力,进一步提升各单位和广大党员干部,抓营商求提升促发展的积极主动性。但审计也发现,武陟县还存在科技创新奖励资金未发放到位、应退未退涉企案件诉讼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收未收、未有效推动建立破产费用保障长效机制等问题。
三、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应征收未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786.51万元。
(二)应发未发科技创新奖励资金260万元。
(三)应退未退涉企案件诉讼费138.7万元。
(四)未有效推动建立破产费用保障长效机制。
(五)2个转供电主体供电违规加价38.9万元。
(六)未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利息7.90万元。
(七)应承担未承担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费6.92万元。
(八)1个规范性文件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九)武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未按规定报市政府确定。
(十)武陟县部分企业未申请返还个税手续费。
四、专项审计调查处理情况和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武陟县审计局已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应征收未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786.51万元的问题,要求武陟县自然资源局应按照规定及时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应发未发科技创新奖励资金260万元的问题,要求武陟县财政局、科学技术局应将科技创新奖励资金及时发放到位;对应退未退涉企案件诉讼费138.7万元的问题,要求武陟县人民法院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加大诉讼费清退力度,确保诉讼费应退尽退;对未有效推动建立破产费用保障长效机制的问题,要求武陟县人民法院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建立破产费用保障长效机制;对2个转供电主体供电违规加价38.9万元的问题,已移送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对未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利息7.90万元的问题,审计调查指出问题后,武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核实已无法退还,于2024年6月19日将7.90万元全额上缴县财政;对应承担未承担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费6.92万元的问题,要求武陟县住建局应将施工图审查所需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由政府购买服务;对1个规范性文件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问题,要求武陟县科学技术局作为牵头起草《武陟县促进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产业创新发展奖励办法(试行)》文件单位,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要求条款进行修改或取消;对武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未按规定报市政府确定的问题,要求武陟县自然资源局应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报焦作市人民政府确定;对武陟县部分企业未申请返还个税手续费问题,要求武陟县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中心应协调武陟县税务局加强政策宣传,确保企业享受到国家税收政策。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县审计局建议:一是武陟县自然资源局应按照规定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报焦作市人民政府确定,及时足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二是武陟县科学技术局应严格按照《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焦政办〔2022〕30号)的要求,将科技创新奖励资金及时发放到企业,增加企业的获得感及归属感。三是武陟县人民法院案件审结后,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负担的数额。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五、专项审计调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目前对于本次审计发现应征收未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786.51万元的问题,已追缴配套费204.68万元;对应发未发科技创新奖励资金260万元的问题,已完成260万元的拨付;对应退未退涉企案件诉讼费138.7万元的问题,已退费17件4.81万元;对未有效推动建立破产费用保障长效机制的问题,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与焦作市财政局印发《焦作市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文件;对应承担未承担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费6.92万元的问题,县政府已批准列入2025年财政预算;对武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未按规定报市政府确定的问题,武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已由县财政局报请市财政部门确定。对于其他问题正在整改。具体整改结果由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中心向社会公告。
武陟县审计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