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应观景区门票常态化优惠政策及嘉应观景区管理处罚规定
嘉应观景区门票常态化优惠政策
1、革命伤残军人、现役军人凭证免票;
2、河南省退役军人及三属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发放的优待证免票;
3、人民警察、医护人员、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残疾人凭证件免票(肢体残疾活动不能自理的,另免一名陪护人员门票);
4、持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发记者证的记者凭证件免票;
5、持导游证、讲解证的带团导游免票;
6、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4米(含1.4米)以下的儿童凭证免票;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老人凭证免票;
7、对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及以下学历学生(含港、澳、台青少年)凭证实行半票。
8、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华人和华侨持有效证件免门票。
咨询电话:0391-2108383 0391—2108380
投诉电话:0391-2108389
价格举报电话:0391-7284714 12358
温馨提示:
每周一闭馆(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每周二至周日正常营业。
夏季:8:30-下午5:30
冬季:8:30-下午5:00
嘉应观景区管理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嘉应观景区管理,保护文物和风景名胜资源,维护游览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河南省旅游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景区进行生产经营、工程建设和游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嘉应观景区管理机构在地方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负责嘉应观景区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文物主管部门、旅游部门及嘉应观景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性质和危害程度,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条 擅自改变规划及其用地性质,侵占嘉应观景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由嘉应观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退出所占土地,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30米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至200元的罚款。
第六条 对于破坏植被、砍伐林木、毁坏古树名木,破坏生态,导致特有景观损坏或者失去原有科学、观赏价值的,由嘉应观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破坏活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砍伐或者毁坏古树名木致死,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处以3万元以上的罚款。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嘉应观景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超过5万元的应当报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证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有关证件:
(一)设计、施工单位无证或者超越规定的资质等级范围,在嘉应观景区承担规划、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对嘉应观景区各项设施维护管理或者对各项活动组织管理不当,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伤亡事故的;
(三)在嘉应观景区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健康、不文明活动的。
第八条 毁损非生物自然景物、文物古迹的,由嘉应观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毁损活动,限期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破坏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乱设摊点,阻碍交通,破坏公共设施,不听劝阻的,由嘉应观景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同时又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法规的,由嘉应观景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参照相关法规合并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作出罚没款处罚,必须开具财政部门印制或者核准印制的罚没款收据,写明处罚事项和处罚决定书编号,并加盖处罚单位印章,同时要有执行人签字或者加盖印章。罚没款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嘉应观景区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