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3〕0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政土〔2023〕458号)文件批准我县转用并征收龙泉街道西小庄村等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2.8845公顷。现将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及批准用途:
2023年4月1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政土〔2023〕458号)文件下发焦作市人民政府,2023年4月18日焦作市人民政府(焦政土〔2023〕59号)文件转发武陟县人民政府,批准我县转用并征收龙泉街道西小庄村等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2.8845公顷,批准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本次征收龙泉街道西小庄村集体土地0.3787公顷,其中耕地0.1813公顷,园地0.1974公顷,位于西小庄村北,属于西小庄村集体所有;南贾村集体土地2.5058公顷,其中耕地2.4888公顷,其他农用地0.017公顷,位于南贾村南,属于南贾村集体所有。
三、征地补偿费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
权属单位 |
面 积(公顷) |
补偿安置费标准(万元/公顷) |
西小庄村 |
0.3787 |
75.000 |
南贾村 |
2.5058 |
75.000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以实地调查为准,按焦政〔2020〕29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三)青苗补偿标准:
以实地调查为准,按焦政〔2020〕29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用货币安置、社保安置、就业安置等办法,由被征地农村就业人员根据自己意愿选择确定。货币安置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社保安置的社会保障费由县财政直接支付到社保专户,就业安置的由政府提供就业培训。
特此公告
武陟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