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
时间:202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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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本县城区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房)、新就业人员、来武务工人员、自主创业人员及城区内住房困难的家庭。
新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县户籍且有教育部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在城区工作不满五年的就业人员。
来武务工人员是指:非本县城区户籍的在本县城区务工人员。
自主创业人员是指:在城区范围内开设店铺或企业的人员。
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城区户籍且在城区内经常居住,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政府规定标准的家庭。
以上四类人群须是本县城区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33.6平方的家庭或个人。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本县城区城镇居民户籍;具有本县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8平方米的家庭。
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区公租房需求量,可将满足符合条件保障以外的房源,临时向社会出租,防止造成资源浪费。向社会出租期间,租金按市场价收取。承租人后期如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可申请,房屋不必调整,调整租金即可。
第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第十七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根据申请条件不同提供相应的户籍、住房、工作、婚姻等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能说明情况的,应提供相应的延伸证明。
第十八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向户口所在单位、村街居委会或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武陟县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城区内非农户籍);
(三)月收入状况资料;
(四)婚姻状况资料;
(五)住房状况资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新就业职工、自主创业人员和来武务工人员(含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个人或用人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或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就业人员申请时需提供:
(1)《武陟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学历毕业证;
(3)身份证、户口簿、劳动(聘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在岗情况等;
(4)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来武务工人员需提供:
(1)《武陟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户口簿、劳动(聘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在岗情况
(3)聘用单位的营业执照
(4)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三)用人单位统一申请的:
(1)用人单位的书面申请;
(2)用人单位的配租方案及人员名单;
(3)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4)用人单位统一申请的由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分配方案;
(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四)自主创业人员需提供:
(1)《武陟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3)申请人本人的营业执照及店铺远近照片。
(4)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武陟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薄;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遵循下列程序申请办理: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受理、初审: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单位、村街居委会、办事处或保障主管部门领取《武陟县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准备相关材料。户口所在单位、村街居委会、办事处或县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核:由民政部门负责核实申请人的收入,由房管部门、公安、工商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车辆登记、户籍、经商办企业等情况进行信息核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县政府或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在公共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视为审核通过,进入配租环节。
申请人及相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村街居委会、办事处或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新就业人员、自主创业人员、来武务工人员及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受理、初审: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单位、村街居委会、办事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领取《武陟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准备相关材料。申请单位、村街居委会、办事处或县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核:住房困难家庭由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及县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及住房情况进行审核盖章;来武务工人员与新就业人员由用工单位及县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及住房情况进行审核盖章;自主创业人员户籍在城区范围内的由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及住房保障部门对住房情况进行审核盖章,应将营业执照原件提交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县政府或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在公共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视为审核通过,进入配租环节。
申请人及相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村街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街道办事处或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报资料整理归档,汇总成册,按户、按人建立档案,并将相关信息全部录入电脑,建立信息库。
非住房保障部门直接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由配租单位分配后向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备案。
新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县户籍且有教育部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在城区工作不满五年的就业人员。
来武务工人员是指:非本县城区户籍的在本县城区务工人员。
自主创业人员是指:在城区范围内开设店铺或企业的人员。
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城区户籍且在城区内经常居住,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政府规定标准的家庭。
以上四类人群须是本县城区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33.6平方的家庭或个人。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本县城区城镇居民户籍;具有本县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8平方米的家庭。
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区公租房需求量,可将满足符合条件保障以外的房源,临时向社会出租,防止造成资源浪费。向社会出租期间,租金按市场价收取。承租人后期如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可申请,房屋不必调整,调整租金即可。
第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第十七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根据申请条件不同提供相应的户籍、住房、工作、婚姻等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能说明情况的,应提供相应的延伸证明。
第十八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向户口所在单位、村街居委会或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武陟县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城区内非农户籍);
(三)月收入状况资料;
(四)婚姻状况资料;
(五)住房状况资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新就业职工、自主创业人员和来武务工人员(含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个人或用人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或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就业人员申请时需提供:
(1)《武陟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学历毕业证;
(3)身份证、户口簿、劳动(聘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在岗情况等;
(4)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来武务工人员需提供:
(1)《武陟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户口簿、劳动(聘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在岗情况
(3)聘用单位的营业执照
(4)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三)用人单位统一申请的:
(1)用人单位的书面申请;
(2)用人单位的配租方案及人员名单;
(3)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4)用人单位统一申请的由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分配方案;
(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四)自主创业人员需提供:
(1)《武陟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3)申请人本人的营业执照及店铺远近照片。
(4)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武陟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薄;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遵循下列程序申请办理: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受理、初审: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单位、村街居委会、办事处或保障主管部门领取《武陟县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准备相关材料。户口所在单位、村街居委会、办事处或县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核:由民政部门负责核实申请人的收入,由房管部门、公安、工商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车辆登记、户籍、经商办企业等情况进行信息核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县政府或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在公共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视为审核通过,进入配租环节。
申请人及相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村街居委会、办事处或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新就业人员、自主创业人员、来武务工人员及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受理、初审: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单位、村街居委会、办事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领取《武陟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准备相关材料。申请单位、村街居委会、办事处或县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核:住房困难家庭由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及县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及住房情况进行审核盖章;来武务工人员与新就业人员由用工单位及县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及住房情况进行审核盖章;自主创业人员户籍在城区范围内的由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及住房保障部门对住房情况进行审核盖章,应将营业执照原件提交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县政府或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在公共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视为审核通过,进入配租环节。
申请人及相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村街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街道办事处或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报资料整理归档,汇总成册,按户、按人建立档案,并将相关信息全部录入电脑,建立信息库。
非住房保障部门直接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由配租单位分配后向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