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失效时间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武政〔2022〕5号 关于公布政府部门取消和保留证明清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2022年07月29日 | |
时 效 性 | 有效 |
武政〔2022〕5号 关于公布政府部门取消和保留证明清单的通知
武政〔2022〕5号
武陟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政府部门取消和保留证明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取消政府部门各类证明5项,保留11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凡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凡已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
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需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办事机构通过数据共享、信息比对、行政部门间内部征询意见等方式自行查证、查询,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接受征询的部门和单位要主动配合、认真调查,在收到征询请求的当日予以回复。
三、对因群众在武陟以外县市办事而需我县出具证明事项的,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方便群众、酌情合理、实事求是、做好服务”的原则,继续开具相关证明,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四、因法律法规调整而需增设或调整证明事项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报送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经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要求基层单位和其他部门,增设或者调整开具相关证明事项。
附件:1.武陟县政府部门取消的证明清单
2.武陟县政府部门保留的证明清单
2022年7月23日
附件1
武陟县政府部门取消的证明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实施主体 |
设定依据 |
证明开具单位 |
证明 用途 |
证明取消后 的办理方式 |
1 |
外出就读证明 |
教育体育局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豫政〔2010〕54号)第三条 |
原籍所在地 乡镇 中心学校 |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进入焦作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
通过学籍 网上申请 |
2 |
灵活就业证明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第二十条 |
灵活就业人员 所属社区 |
办理灵活 就业社会 保险补贴 |
灵活就业人员在社区劳动保障所登记办证 |
3 |
父母子女 关系证明 |
民族宗教局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第九条第四款 |
乡(镇)、街道办事处 |
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 |
提供户口本 等有效证件 证明,通过 调查办理 |
4 |
经济状况证明 |
司法局 |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令2012年124号)第九条;《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 |
村委会、居委会 |
提供法律援助 |
签署经济困难诚信承诺书 |
5 |
林权证明 |
自然资源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七条第三项 |
村委会、乡镇或 县人民政府 |
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
内部核查 |
附件2
武陟县政府部门保留的证明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实施主体 |
设定依据 |
证明开具单位 |
证明用途 |
备注 |
1 |
学生家庭经济 困难证明 |
教育体育局 |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7号)第十条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5号)第十条 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国家开发银行扶贫金融事业部区域开发局《关于确保2017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平稳有序办理的紧急通知》(教助中心〔2017〕145号) |
乡(镇)、街道办事处 |
申请国家 助学金 |
已有相关贫困 证件的无需提供 |
2 |
同意提供活动 场所的证明 |
公安局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05号)第十三条 |
活动场所管理者 |
大型群众性 活动安全许可 |
|
3 |
在学证明 |
公安局 |
《公安部关于印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境港〔2006〕412号) |
澳门高等院校 |
办理澳门逗留 |
|
4 |
死亡证明 |
民政局 |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第二十九条 |
正常死亡的,由医疗机构、死者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出具;非正常死亡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 |
1.办理火化、销户、丧葬费领取等手续; 2.丧偶人员申请办理再婚登记 |
|
5 |
收养人、送养人情况证明 |
民政局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1999年第14号)第五条、第六条;《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第四条 |
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公安机关、殡葬、医疗部门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
|
6 |
无档案可查婚姻关系证明 |
民政局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 |
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 |
补领婚姻 登记证 |
|
7 |
亲属关系证明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2003〕54号)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工伤职工或已故职工所在单位或户籍所 在地派出所 |
1.劳动能力鉴定 2.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
户口本等有效证件能证明的,无需提供 |
8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来源的证明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乡(镇)、街道办事处 |
工亡职工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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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在抢险救灾等 维护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活动中 受到伤害证明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豫政〔2003〕54号)第十三条 |
民政部门或者其他 相关部门 |
工伤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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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清税证明 |
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
税务机关 |
办理市场主体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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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建设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落实证明 |
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建筑法》第二章第一节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第八条 |
金融机构、财政局或银行 |
1.办理施工许可证 2.招标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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