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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武政办〔2021〕29号 关于印发武陟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2022年01月11日 | |
时 效 性 | 有效 |
武政办〔2021〕29号 关于印发武陟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的通知
武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陟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武陟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28日
武陟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县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1〕42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农水〔2020〕26号)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办法的通知》(〔2021〕71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利用各级财政资金在耕地上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农田水利设施主要包括:农田灌溉、排水工程以及配套的高低压电力设施等。管护是指对农田水利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确保设施原设计功能正常运行。管护主体应对农田水利设施开展必要的日常维护、局部整修和岁修。日常维护是对农田水利设施进行经常保养和防护;局部整修是及时处理设施局部或表面轻微的缺陷和损坏,保持设施完整、安全与正常运行使用;岁修是每年(或周期性)进行的、对日常维护所不能解决的设施损坏的修复。维修养护不包括设施扩建、续建、改造等。
第三条 农田水利设施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进行管护。前移管护关口,坚持建管并重,将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作为新建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项目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统筹考虑项目后期运营管护。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户、专业管护人员、专业合作组织、用水协会以及保险公司等共同参与的管护体系。建立完善“县抓总、乡镇(街道)负责维修、村级负责管护 ”的长效管理机制,层层压实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责任,实现“五有三确保”:即有主体、有人员、有资金、有制度、有考核,确保设施管用、群众满意、长期受益。
第二章 管护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范围包括: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包括机井、泵站、地下输水管道、灌排沟渠、渠系建筑物、高低压电力设施等。
第五条 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标准:
(一)机井、泵站、水泵、井台、井堡、出水口、地埋管道、灌溉沟渠、桥、涵、闸等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完好,排水沟渠(管道)通畅、无杂物,满足工程设计和农业生产需要,能够正常使用。
(二)高低压输电线路及相关设备配套完整,接线正确、规范,无锈蚀、无松动,符合安全标准,能够正常运行。
第六条 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期限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相同。工程设计中未明确使用年限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工程未达使用年限报废的,终止管护责任。
第三章 管护主体与职责
第七条 县政府对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负总责,负责建立全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制度,对管护工作进行考核奖惩,并依据考评结果兑现管护费用。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监督责任、加强人员培训等工作,具体负责损坏设施的维修工作。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是管护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管护政策、考核办法等,负责指导、监督和评估各乡镇(街道)的管护工作成效。
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工作要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紧密结合,县发改委负责核定农业用水价格,协调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财政局负责保障管护经费,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水利局负责加强对农业用水组织的管理指导;供电公司负责新建和已接收高压设施的运维管护。其他有关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做好管护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第九条 各村(街)委会负责全面管护辖区内农田水利设施,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巡查维修档案,保证每月至少全面巡查一次,机井、泵站、喷灌等设备每两月(试)运行一次。巡查发现设施损坏的,要立即向所在乡镇(街道)报告,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维修。
第四章 设施管理与管护人员
第十条 进一步明晰设施产权,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及理顺农业灌溉用电设施建管体制等有关规定,明晰不同类型设施的产权。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项目设施产权原则上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与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办理工程移交登记手续,交接工程设施清单和项目设计、验收等备份资料,指导乡镇(街道)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和目标责任书,纳入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监管范围。
第十二条 落实“一长两员”机制。“一长”即“井长”:各村(街)支部书记为本村井长,负责辖区内机井及其他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等工作,协调解决管护和使用中的矛盾和问题,加强对管护人员的指导管理。“两员”即管护员和维修员:各村(街)要合理安排若干名管护员,负责农田水利设施进行日常巡查管护。可由村干部兼任,也可通过公益岗安排。管护员由乡镇(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管护员补助由各乡镇根据管护情况实行绩效管理。各乡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若干名维修人员,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负责对损坏工程设施进行维修。维修人员由乡镇(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管护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农田水利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设施处于良好状态。每月负责对设施进行一次全面巡查,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并报村民委员会或管护主体备案。管护员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耕种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造成的设施损毁。发现设施损毁的,立即向村(街)委会或管护主体报告,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责令其修复或赔偿。
第五章 创新管护方式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实际情况以及项目工程特点,因地制宜,探索创新不同管护模式,保证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成效。
(一)依托用水协会管护。统筹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健全管护机制,发挥农民用水协会在农田灌溉水费计收、工程管护等方面的优势,提供涉农用水服务,落实具体管护措施。
(二)委托经营主体管护。发挥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管一体”的优势,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落实管护要求,履行管护责任。
(三)鼓励市场主体参与管护。县政府通过工程总承包、特许经营、专业公司管理等方式,由第三方对农田水利设施实行一体化开发、建设、管护;可通过引入商业保险等,解决设施管护问题。
第六章 管护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十五条 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水费提取、其他补充”的原则,建立管护经费稳定保障机制。由县财政保障管护经费投入,依据已建高标准农田面积,按每亩3元的标准拨付。
第十六条 县发改委要根据农业灌溉取水、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等成本,合理制定和调整农业水价,并向市发改部门报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范围内要按照现行机制规范收取水费,其他参照“以电折水”的形式收取水费,标准不得超过发改部门核定的“以电折水”价格。收取的水费在支付电费等成本后,剩余部分可用于补充管护经费。
第十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管护经费可通过使用高标准农田建设结余资金、评价激励资金、管护奖补资金、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益和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以及村集体经济收入提取、社会捐赠等方式筹措,也可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拓展管护经费来源。
第十八条 规范管理使用财政资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管护经费,建立管护维修基金,通过“基金池”管理方式,保持管护资金总量稳定。
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账专用,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设施日常维修、购置简易维修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推进管护信息化建设、支付管护人员补助等。
管护资金使用情况必须公开,接受审计检查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应会同农业农村局制定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管护资金结合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年度考评结果,以奖代补方式向乡镇(街道)拨付。
第七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条 引入信息化技术促进管护现代化,整合农田设施管护信息平台、用水用电监管平台、农田水利设施问题举报系统等终端平台,探索应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在线管理机井等设施,实时监测运行状况,动态更新数据,以“一张图”“一张网”“一个平台”为基础,构建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的数字化管理体系,增强监管能力,提高管护效能。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与各乡镇(街道)签订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目标责任书,指导乡村建立完善工程管护制度,制定工程建后管护督查计划,定期开展专项督查。乡镇(街道)要与村(街)委会或其他管护主体签订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目标责任书,明确管护责任人、管护面积、地块、设施及权利和义务等。
第二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考评办法并组织实施。定期开展督导评估,原则上每季度及农忙时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设施完整及维修维护情况、各级管护责任落实情况、“一长两员”制度执行情况等。年终开展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管护奖补资金发放的重要依据,对管护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村街进行通报表扬,奖补资金予以重点倾斜;对管护责任落实不力、工程设施损毁、造成负面影响的,实施追责问责,并根据情况扣除奖补资金。
第二十三条 每年11月份为全县农田设施“集中管护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开展宣传活动,全面普及管护政策和常识,增强管护责任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开展集中排查,立足农业生产需求,突出重点、全面覆盖,查清设施存在问题;开展集中整改,针对排查发现问题,坚持即查即改,建立台账、整改销号,提高管护质量水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通过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的农田生产道路、农田防护林网等工程的管护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细则。本办法不适用于灌区管理部门建设、管理的农田水利设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武陟县高标准农田工程建后管护办法》(武高农办〔2020〕20号)同时废止。
武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印发
相关文件:《武陟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武政办〔2021〕29号)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