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补充意见

时间:2020-04-13 来源:

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补充意见

根据前段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更好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消除信访隐患,本着简便易行可操作的原则,对《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留问题的意见》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明确和细化,2020年3月25日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将文件中“城市规划区内”调整为“县域范围内"

二、将受理条件的第(一)和(四)项合并修改为:2017年1月1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且目前未被列入征迁范围的建(构)筑物(独院住宅不予受理)。

三、将四(二)条中,“由县自然资源局、人防办分别出具认可证明”去掉。

四、将四(五)2条中“并按上述第(二) (三)款要求完善规划许可竣工备案等相关手续”调整为“企业税收采用2011至2013年的数据,产权证由不动产中心办理”。

五、 将七(四)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核实是否符合规划,征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等”调整为“自然资源局负责征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等”。

          

                  武陟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