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补充意见
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补充意见
根据前段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更好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消除信访隐患,本着简便易行可操作的原则,对《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明确和细化,2020年3月25日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将文件中“城市规划区内”调整为“县域范围内"。
二、将受理条件的第(一)和(四)项合并修改为:2017年1月1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且目前未被列入征迁范围的建(构)筑物(独院住宅不予受理)。
三、将四(二)条中,“由县自然资源局、人防办分别出具认可证明”去掉。
四、将四(五)2条中“并按上述第(二) (三)款要求完善规划许可、竣工备案等相关手续”调整为“企业税收采用2011至2013年的数据,产权证由不动产中心办理”。
五、 将七(四)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核实是否符合规划,征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等”调整为“自然资源局负责征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等”。
武陟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