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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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违法收取销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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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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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26, 2016 4:34:3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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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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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懿品苑没有获得预售许可违法收取销售定金,沟通后无视法律不予退还,本人称不退的话会让法院等机构依法退还,他们称这是他们规定,难道一个公司的内部规定比国家的法律法规还大?
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希望政府部门能够依法协调处理,若无法协调或协调未果,本人会依法启动法律诉讼程序进行集体维权。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
如果因卖方未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或者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而导致双方未能签订正式合同或者正式合同无效的,应按无效合同处理,卖方应将定金返还。但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的利息损失或者其它损失。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即与购房者签订预售合同;未告知购房者在支付定金前商品房已存在查封、抵押等事实,则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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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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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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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15, 2017 3:38:4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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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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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经调查,武陟县懿品苑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我中心交易所人员和信访人肖金超取得联系,并与开发企业进行了沟通协调,最终武陟县懿品苑愿意退还定金,信访人也对协调结果表示满意。
武陟县房产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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