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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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儿童收养程序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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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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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16, 2016 11:13:4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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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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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想收养一个男孩或女孩,收养人年满30岁无子女且有抚养能力,请问可以通过何种渠道及程序,政府是否可以帮助联系渠道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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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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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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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23, 2016 9:23:5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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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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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县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规定,答复如下:
一、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特殊条件:
1.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3.收养孤儿、福利机构养育的残疾儿童,不受收养1名和无子女的限制。
四、收养人需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五、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4、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5、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6、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
六、收养登记办理程序:
1、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并对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审核,并填写调查表;
2、见证当事人在《收养登记申请书》上签名并按指纹;
3、查看并复印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等有效证件;
4、询问或调查收养当事人的收养意愿、目的,告知收养登记成立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求其意见,填写询问笔录。同时告知弄虚作假的后果;
5、填写《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6、进入全国收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登记。
7、向收养人颁发收养登记证。
七、受理收养登记申请的条件:
1、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收养登记当事人提出申请;
3、收养人、被收养人符合条件,且持有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规定。
单位科室负责:社会事务股 咨询电话:7280710
武陟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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