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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来源:    时间:2013年08月22日    点击量:1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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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公安工作精神以及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县公安工作的有关规定,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县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全县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组织指导全县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协调、办理重大刑事案件、县内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及上级批转的重大案件及专项工作。
        (四)负责全县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乡镇治安保卫工作。
        (五)负责出入境管理有关工作。依法开展管理国籍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出入境、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在武陟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六)指导监督消防工作。
        (七)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开展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
        (八)组织、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九)防范、处置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组织、指导、协调对恐怖活动的防范、侦察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拘留所等的管理工作;管理县看守所、拘留所。
        (十二)组织实施对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全县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机关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
        (十四)拟订全县公安机关被装配备标准、制度,参与拟订公安机关装备、经费标准,拟订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全县公安机关重大任务的警务保障工作。
        (十五)拟订全县公安机关人员培训、教育的规划。
        (十六)拟订全县公安队伍管理监督工作规定,组织、指导公安机关督察审计、信访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指导全县公安队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
        (十七)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审核、核准等事项。
        (十八)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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