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13〕47号
武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陟县清查整顿非法矿产品加工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武陟县清查整顿非法矿产品加工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7月23日
武陟县清查整顿非法矿产品加工点工作
实 施 方 案
随着焦作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迅速推进,一些被取缔的矿产品加工点有向我县转移的迹象。为配合市政府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截断非法矿产品流向我县的通道,杜绝非法矿产品加工点在我县滋生蔓延,按照市政府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推进会的安排部署和焦作市北部山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通知》(焦北山综治〔2013〕4号)的有关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非法矿产品加工点清查整顿工作。为确保清查整顿工作取得实效,依据国家《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非法矿产品加工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群众生活的危害性,将清查整顿非法矿产品加工点作为保环境、保安全、保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组织动员各级各部门力量,营造高压氛围,采取高压措施,全力打击非法矿产品加工行为,彻底清查整顿非法矿产品加工点,确保实现我县境内非法矿产品“零生产场所、零加工销售、零安全事故”目标。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为切实加强非法矿产品加工点清查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武陟县非法矿产品加工点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吕 沛(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吴富民(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刘双喜(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任秋成(县监察局副局长)
王新平(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邢胜利(县财政局副局长)
李保峰(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启宏(县城管局副副局长)
刘晓鹏(县城乡规划局副局长)
侯振士(县安监局主任科员)
宋 健(县水利局主任科员)
王卫东(县林业局副局长)
宋秋生(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王福生(县公路局副局长)
吕 东(县环保局副主任科员)
郭四军(县工商局副局长)
王泉水(县电业局纪委书记)
高艳红(木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谭爱梅(龙源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宇恩(龙泉街道办事处主任)
岳志强(木栾街道办事处主任)
秦利公(三阳乡乡长)
吴全新(小董乡乡长)
郭新艳(西陶镇镇长)
王庚申(大封镇镇长)
崔兆鑫(大虹桥乡乡长)
牛小玲(北郭乡乡长)
韩 剑(嘉应观乡乡长)
刘曙东(詹店镇镇长)
王国柱(乔庙乡乡长)
宋治环(圪当店乡乡长)
魏海晓(谢旗营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非法矿产品加工点清查整顿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调度、督促检查及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地点在县国土资源局,王新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首长是清查整顿非法矿产品加工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力量对本辖区范围内非法矿产品收购(储存、加工)点的清查整顿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打击非法矿产品加工建点及生产的巡查和查处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对非法矿产品加工点违法行为的侦查取证及清查整顿活动治安秩序的保障工作,确保执法活动顺利进行;对运输非法矿产品的单位、个人依法进行处理,对非法营运车辆依法进行打击。
县环保局:负责查处非法矿产品加工点的环境违法行为。
县安监局:负责查处非法矿产品加工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
县工商局:负责查处无营业执照从事矿产品加工的行为,依法扣押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矿产品加工工具、设备、设施,依法取缔非法矿产品收购(储存、加工)点。
县水利局:负责查处矿产品加工涉水违法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按照职责分工查处矿产品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行为。
县城管局:负责查处矿产品运输车辆不覆盖篷布、超马槽等抛洒矿产品行为。
县电业局:负责查处非法转、供电行为,切断非法矿产品加工点电源,拆除供电线路和设施,并追究为非法矿产品加工点(场)供电责任人的责任。
县财政局:负责提供打击非法矿产品加工执收执罚票据,严格罚没收入管理,保证非法矿产品加工点清理整顿工作经费。
县监察局:负责查处参与、支持、保护、纵容非法矿产品加工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肃追究违法审批、越权审批以及充当非法矿产品加工点“保护伞”的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三、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3年7月23日—2013年7月31日)。成立武陟县非法矿产品加工点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监察、国土、公安、规划、工商、电力、环保、安监等部门人员组建联合执法队并进行执法培训。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矿产品经营、储存、加工点进行调查摸底,并将调查摸底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3年8月1日—2013年8月31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发现的非法矿产品加工点进行清理整顿,督促非法矿产品加工点业主自行清除矿产品原料及产品,拆除机器设备,解散从业人员。自拆过程中要做好安全监管,电业部门配合做好非法矿产品加工点的断电工作,确保安全无事故。
(三)清理整顿阶段(2013年9月1日-2013年11月30日)。由县非法矿产品加工点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以各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实施主体,各有关部门配合,依法对县域范围内的非法矿产品收购、储存、加工点进行集中强行取缔。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3年12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照取缔标准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督导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进行整改,迎接检查。同时总结清理整顿工作经验,建立健全打击非法矿产品加工点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到位。县非法矿产品加工点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县非法矿产品加工点清理整顿的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辖区非法矿产品加工点清查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严厉打击非法矿产品加工行为。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确保非法矿产品加工点清理整顿工作高效有序推进。
(二)舆论宣传到位。要采取新闻媒体报道、悬挂拦街标语、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非法矿产品加工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群众生活的危害,营造非法矿产品加工清理整顿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矿产品加工违法行为,对非法矿产品加工形成强大声势和高压态势。
(三)巡查打击到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矿产品加工情况进行一日一巡查、一周一报告,对巡查中发现的非法矿产品加工现象必须当场制止,组织力量予以关闭取缔,并做好相关记录上报县非法矿产品加工点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县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全县矿产品加工情况进行每周一次全面巡查,发现非法加工行为要现场制止,并及时告知、督促和配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打击;巡查情况每半月进行一次通报。对群众举报案件,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会同国土部门立即处置,做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档案。
(四)督查追究到位。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非法矿产品加工点清理整顿工作的督导检查,对拖延推诿、工作不力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下发督办通知,跟踪问效;县监察局要对清理整顿过程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非法矿产品加工的公职人员依法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形成职责明确、齐抓共管、协同有力的工作机制,坚决杜绝非法矿产品加工点在我县滋生蔓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