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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办〔2022〕3号 关于印发武陟县居民自建房建设和质量安全 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2年06月18日    点击量: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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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20223


武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陟县居民自建房建设和质量安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武陟县居民自建房建设和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1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614

 

 


武陟县居民自建房建设和质量安全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城乡居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管理,提高城乡自建房工程质量安全,增强城乡自建房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城乡人居环境、防范城乡自建房建设风险问题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推进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城乡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自建房,是指个人、村(街)集体经济组织或村(街)民委员会组织(以下统称村、街级组织)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城乡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农村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工作负责中心城区自建房规划备案及备案后的管理工作,确保建筑风貌、色彩、层数、高度、建筑体量等要求批建一致;加强自建房风貌规划,依法办理城乡房屋不动产登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引导城乡住房建筑风貌,组织编制自建房设计图册,组织建筑工匠的培训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县人社局负责组织培训机构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筑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国网武陟供电公司负责加强对农电工及自建房用电管理,依法合规受理用电业务,查处窃电、私拉乱接等违规用电行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自建房建设管理的实施主体,负责落实自建房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属地责任,明确专人负责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工作,具体负责辖区自建房建设开工审批、竣工验收备案、风貌管控,负责结合住建局组织辖区内建筑工匠参加技能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将自建房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技术性服务事项的日常监督管理,交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综合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自建房建设活动的日常巡查管理,查处自建房施工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可聘用协管员,共同配合做好城乡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街)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民自建房管理职权。自建房协管员具体负责本村(街)自建房建设活动的日常巡查,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部门做好自建房建设施工现场管理和技术指导,制止自建房建设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居民自建房审批程序

 

  自建房开工前,建房人应会同施工方,共同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申请办理自建房审批手续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其中中心城区自建房,建房人首先应向辖区街道自然资源所提出规划备案申请,经县自然资源局办理规划备案手续后,按照本条规定办理自建房审批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一)符合自建房(包括加层、改造)申请条件的民,以户为单位向村(街)民委员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填写《居民宅基地和居民自建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2、采用标准设计图册或有资质单位(人员)设计的施工图纸;3、施工合同;4、承揽施工的企业资质或城乡建筑工匠负责人身份证、建筑工匠培训证;5、质量安全承诺书。

(二)村(街)民委员会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建房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建房标准、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提交居委会讨论。讨论通过后将讨论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街)民委员会组织签署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通过的,由会议召集人告知申请居民未通过原因。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一个窗口受理申请,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居民自建房的审批管理工作。收到村(街)民委员会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建房审批管理机构应组织本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房屋建设管理等相关机构进行审查。农业农村机构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街)级审核公示等。自然资源机构负责审查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地质条件是否符合建房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涉及林业、电力、水利、交通等管理的,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施工人员(建筑工匠)信息是否规范;告知房主办理自建房雇主保险,同时通知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人员办理不低于40万元保额的意外伤害保险。若未办理,自建房雇主应拒绝施工人员入场。否则出现意外事故,由雇主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联审联批意见。房主在建房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建房保证金和建筑垃圾处置费。

(四)根据联审结果,房主提供雇主保险单和施工人员意外保险单复印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自建房申请进行审批并出具施工供电证明。居民自建房要在取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到村(街)民会备案后,供电部门方可予以通电,准予开工建设。

 

第三章  中心城区自建房规划备案程序

 

第五条  中心城区的具体范围为:东至郑云高速、南至宜业路、北至原焦高速、西至沁河大堤和西苑大道区域,包括主城区、高铁片区、产业集聚区片区。

第六条  中心城区自建房按照“从严控制、分区禁限、规范管理、提升档次”的原则,实行分级、分区管理。具体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控制区。

一级控制区:列入政府改造计划范围内的城中村(街)、片区。

二级控制区:一级控制区范围外主次干道两侧50米范围内。

三级控制区:一、二级控制区范围外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  一级控制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建筑物,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施分期分批成片拆迁或改造。

第八条  一级控制区范围内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认定的用于个人居住的D级危房,暂不具备安置、征迁条件,确需改造建设的,按照原地址、符合区域建筑特色、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层高不得超过两层(8米)的原则翻建。

第九条  二、三级控制区范围内自建房,按照第十三条规定严格控制建房规模。

第十条  一、二、三级控制区内进行自建房建设,按以下程序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备案:

(一)建设个人或村(街)级组织向辖区街道自然资源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武陟县中心城区自建房申请表》(见附件)。

(二)辖区街道自然资源所会同所在村(街)民委员会现场踏勘核实后,报辖区街道办事处,并出具书面意见。

(三)申请人持所在辖区自然资源所、村(街)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盖章后的《武陟县中心城区自建房申请表》,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建房审批手续提交以下材料:

1.自建房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证明(对无土地权属证明的,经四邻签字后,由所在村(街)民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4.危房鉴定书和原房屋照片(一级控制区需提供);

5.建筑工程设计方案(重要城市节点部位和临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需提供立面效果图);

6.涉及文物保护的,需文物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7.其他须提供的资料。

申请人提供以上资料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人或提供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一条  申请人持备案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局规划备案的,县自然资源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关规划和要求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中心城区自建房规划备案手续,不作为不动产登记依据。

 

 居民自建房建设工程质量要求

 

十二  居民自建房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坚持功能现代、风貌乡土、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原则,满足居民生活生产的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

十三  居民自建房(一级管控区除外)要严格控制建房规模,建筑主体层数不得超过三层(12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首层建筑层高不得超过4.5米,标准层层高不得超过3.6米。建筑层数或面积确需超过以上标准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必须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揽,依法办理规划及施工许可审批手续,经乡镇办事处备案后,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办事处实施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居民自建房不得改变房屋性质(住改商)、不得改变房屋承载结构用于商业用房。

十四  建筑风格应体现地域特色和文化传承,以坡屋顶为主、平坡顶结合,房屋造型简洁美观,延续传统建筑特色。同时注重房屋复合功能,鼓励将厨房、卫生间、车位等配套生活设施统一纳入到房屋主体设计中,提倡使用绿色环保、建筑节能等新型建材和装配式建筑。

十五  自建房建设要满足基本的设计质量标准要求,用于商业经营的自建房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即选址安全、地基坚实;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结构措施齐全,符合设计规范;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建筑材料质量合格;施工操作符合规范要求。

十六  焦作辖区为7度抗震设防区,自建房的施工设计和建设要按照《河南省自建房建设基本技术要求》中7度抗震设防技术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满足7度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  承揽自建房建设的施工企业或个人(以下称为施工方)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并对自建房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一)取得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取得二级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个人;

(三)承揽队伍负责人及相关施工人员持有建筑工匠培训证。

建设设置地下室的城乡住房,居民应当委托三级以上房屋建筑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施工。

第十 居民建房时,应当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约定房屋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施工方对房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要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图纸,不得偷工减料要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组织业主、协管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的专业人员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步工序。

十九 施工方应当协助居民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积极推荐应用建筑墙体保温和太阳能光热、光伏等绿色建筑技术以及装配式建筑技术。石灰、砖、水泥、沙(砂)、钢材、预制构件等建筑材料须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严禁使用过期和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居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施工方应当劝阻、拒绝。

二十  自建房建设完工后,居民应在7日内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服务中心自接到居民竣工验收申请7日内,安排人员指导居民组织协管员、施工方、设计人员(使用指导图集的除外),实地检查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进行建设,房屋工程质量安全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验收合格后出具《城乡宅基地和居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居民、施工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服务中心各自留存备案。对未按审批内容进行建设及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限期整改,未整改到位的一律不予验收,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属于违法建筑的,依法进行查处。

 

 居民自建房建设工程安全要求

 

二十一  自建房建设的施工方要做到文明施工,施工物料堆放整齐,砂石物料覆盖,做到活完料净脚下清,禁止高处清扫垃圾和抛掷废料,保持施工现场整洁卫生。

二十二  施工方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禁止60岁以上人员进行二层以上(包括二层)施工作业。加强施工人员日常安全教育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和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机具管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施工脚手架安全管理,确保做到安全施工。

二十三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二十四  自建房建设施工时必须采用合格的施工机具,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吊装设备设施。抬吊构件、材料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要保证设备自身的平衡与整体稳定性。人工抬吊构件、材料等的绳具应采用合格的麻绳或钢丝绳等绳具,不得使用螺纹钢做吊钩和铅丝等做吊具绳,不得使用简易木架支撑的吊装葫芦等吊装设备。

二十五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俗称三相五线制系统),做到三相五线制、一机一闸一保护。电线电缆无老化、破损和漏电现象,严禁乱拉乱接。手持电动工具和插头插座应安全可靠,严禁直接将电线的金属丝插入。

 

 居民自建房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二十六  参与民自建住房的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明确施工现场的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责任人,对承接的房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第二十  村(街)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将自建房建设要求纳入村(街)规民约,形成看得懂、记得住,方便民认识、接受和执行。在民申请建房过程中,全程参与并落实放线验线到场、基础施工到场、地上主体施工逐层到场、竣工验收到场、配套设施建设到场的五到场制度。

各村(街)协管员,负责城乡自建房活动的日常巡查,建立巡查台账,全程参与五到场工作,对自建房建设活动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第二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服务中心、综合执法部门建筑工程类专业人员的配备,做好自建房建设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技术指导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申请审批要求,建立自建房建设申请审批管理制度,规范整理审批、竣工验收档案并及时存档。加强自建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知识日常宣传,对已审批开工的自建房,严格落实五到场制度,做到自建房建设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部门要建立日常巡查管理机制,加强自建房建设施工现场的管理,对违反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确保自建房建设安全文明施工。

二十九  县住建局要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建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指导和技术服务,提供自建房建设设计图集,免费供建房居民使用。落实建筑工匠培训制度,会同人社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建筑工匠参加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建立建筑工匠名录,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将建筑工匠信息录入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

 

 居民自建房建设事故应急处置

 

三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自建房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十一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施工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所在村(街)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部门、自建房建设服务中心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向县住建局、县应急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附则

 

三十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落实自建房建设各项报告制度的;

(二)接到投诉举报和协管员报告未及时查处的;

(三)未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抽查等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三十三 自建房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十四 阻碍自建房建设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工作人员,要严肃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

 

附件:1.居民自建房审批及建设流程图.doc

2.武陟县中心城区自建房申请(备案)表.doc

3-1.居民宅基地和居民自建住房申请表.doc

3-2.居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doc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doc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doc

6.居民宅基地和居民自建住房(规划许可)审批表.doc

7.居民宅基地和居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doc

8.武陟县居民自建房施工合同(范本).doc

9.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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