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20〕5号
武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陟县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建筑
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武陟县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3月19日
武陟县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建筑垃圾
资源化利用行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县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健康发展,规范企业审批建设和生产经营行为,节约利用资源,改善城市环境,确保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河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陟县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审批、建设、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水泥、骨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骨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企业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照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湿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细骨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以建筑(装修)垃圾作为主要原材料,经加工处理,制成具有使用价值、达到相关质量标准,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再生建材产品及其他可利用或经过特定方式,使建筑(装修)垃圾达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处置行为。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余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行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商务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预拌砂浆行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发改、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科工、交通、税务、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住建、商务、城管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现代化管理方式,生产高性能、环保型产品,实现绿色生产。
第二章 企业设立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等要求,必须在批准的用地及经营范围内进行建设和经营。
下列区域不得设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
(一)县城规划区范围以内;
(二)住宅小区、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场所周边500米以内;
(三)景区、景点周边500米以内;
(四)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和铁路两侧100米以内;
(五)县、乡主要道路两侧。
上述范围内现有的生产企业,应当逐步关闭或者外迁。同时,按照“依法合规、严控新增”的原则,在满足我县市场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再新增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确需新增的,需在全县规划的绿色建材加工产业园内建设,原则上其他区域不予审批。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必须达到国家产业结构指导目录及行业有关规定的规模要求。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住建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商务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颁发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城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特许经营许可证》。生产企业要在其资质或特许经营证书规定范围内组织生产,未取得相应资质或特许经营的,不得进行相应产品生产。
严禁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其他单位或个人在本企业内部进行各类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设立实行联合审批制度,由县住建、商务、城管、发改、科工、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资质、备案登记或特许经营证书。未经联合审批的,县发改、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不准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出台前,对已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由县住建、商务、城管、发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联合会商,提出解决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依法依规予以解决。
第三章 企业生产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原材料堆场、配料仓等应当全封闭,粉尘排放达到省、市环保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生产、搅拌设备操作员、试验员、质检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对进厂原材料进行取样、存样、检验和验收,并对检验和验收资料存档备查。对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的约定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检验结果应当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不得无故关闭消纳场或拒绝建筑垃圾进场,遇到特殊情况确需关闭的,要及时报告县城管部门审批,并采取应急措施。
第四章 销售和运输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住建、商务、城管部门报送企业生产量、销售量等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根据资质授权,由公安、交通、城管、住建等部门办理车辆通行证,并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渗漏、防扬散、防噪音等污染防治措施,严禁超限超载,禁止路边作业、随地冲洗车辆和沿途抛、洒、滴、漏,破坏市容环境。
第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运输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部门规定的区域、路段和时间通行。公安、交通部门应当依法为其通行提供便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住建、商务、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监督检查,按照职责分工,牵头组织乡镇(办事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科工、税务、电力等部门,采取定期检查(一月一检查、半年一考核)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从土地利用、环保措施、质量监管、安全措施、产品使用、经营范围、纳税等方面开展联合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企业停工、停业整顿。
第二十条 县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和处置行为的监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原材料必须使用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增加设备加工研磨原石等其他矿产品;对存在未处置建筑垃圾,且存在原石粉碎加工工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县生态环境部门要从企业内部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设备防尘措施落实等方面加强环评监管,确保生产企业达到污染防治要求标准。辖区乡镇(办事处)负责监督企业严格落实场地抑尘、全封闭、全喷淋生产和“六个百分之百”扬尘治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全县非法矿产品加工建点及生产的日常巡查监管,严厉查处非法加工非法矿产品行为。
第二十三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产品市场价格的监管,监督企业不得相互串通、哄抬或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严格“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县应急管理部门应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县住建、商务、城管等职能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要按照法定职责,依法加强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 县税务部门应充分采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生产经营数据,定期开展评估,依法足额征税。要加强与供电公司对接,以企业用电量作为测算销售收入的重要依据;县供电公司要在每月10日前将相关企业的用电数据抄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要核查企业上月申报销售收入与测算销售收入是否一致,达到“以电控税”目的,实现对税源的有效控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预拌混凝土企业存在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出具虚假试验报告、随意调整配合比等违法行为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河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提请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预拌砂浆企业存在变更生产工艺、主机设备超范围生产经营等行为的,由县商务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依据《河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不能按期整改到位的,提请撤消备案企业,收回备案证书。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存在超越特许经营范围生产经营行为的(如:未经批准存在石料粉碎加工工艺的),由城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等规定责令限期整改,不能按期整改到位的,取消特许经营权;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缴纳税款的,由税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未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三十一条 违反市容环境卫生、道路交通管理等相关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由城管、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县住建、商务、城管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本办法。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预拌混凝土行业有关规定由县住建部门负责解释;预拌砂浆行业有关规定由县商务部门负责解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有关规定由县城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20日起施行。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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