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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县推广投资项目“容缺办理”模式实施细则(暂行)
来源:    时间:2019年06月10日    点击量:76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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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改革委

2019年6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127号)精神,全面落实《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焦作市推广投资项自审批“容缺办理”模式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焦政办〔2019〕20号)要求,着力破解投资项目审批环节多、耗时长、效率低等突出问题,加快推广投资项目“容缺办理”模式,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容缺办理”是指投资主体或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对投资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的各类审批事项提出申请,各审批部门提前介入审查申请材料,在材料能够基本满足本部门技术性审查要求的情况下,可先行出具预审意见,待前置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预审意见直接转换为审批手续。
        第三条  “容缺办理”模式的适用条件为项目单位明确、用地范围基本确定的项目,项目须符合产业政策、环境政策、节约能源、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信贷政策等要求。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采用“容缺办理”模式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容缺办理应当符合行政审批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自愿申请原则。容缺办理以项目单位自愿、风险自担为前提。因容缺办理产生的评估、评价、论证、图审等成本、费用及不能转入正式审批的风险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三)提前介入原则。各相关审批部门可暂不考虑前置关系,提前介入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进行技术性审查。
        (四)内部运作原则。容缺审批文件只在项目审批部门之间内部运行。容缺审批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正式文件的法律效力,原则上有效期为1年。
        (五)及时转换原则。项目单位补齐材料且所补材料符合要求后,各相关审批部门应按照承诺期限将预审文件转换为正式审批文件。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五条  “容缺办理”模式的办理流程:
        (一)容缺申请。项目单位可以自愿向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综合窗口(投资项目)或通过焦作市政务服务平台在线提出容缺办理申请。如容缺办理申请事项不在“武陟县级投资项目容缺办理清单”之内或属于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综合窗口(投资项目)可以不予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综合窗口(投资项目)指导项目单位填写《投资项目容缺办理申请书》(模版参考附件2)。
        (二)联合审查。收到申请后,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通知承办审批部门,并会同承办审批部门召集相关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联合审查,主要任务是预判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环境政策、节约能源、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信贷政策等,必要时组织开展联合踏勘。参与联合审查的部门均无反对意见后,由承办审批部门、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报县政府或县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项目单位启动容缺办理程序及相关要求。如联合审查未通过或未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进入下一环节。
        承办审批部门认为不需联合审查的,可以适用简化程序,依据容缺办理事项清单直接从容缺预审环节办理。
       (三)容缺预审。项目单位在提交材料环节,根据公布的“武陟县级投资项目容缺办理清单”,提交不能容缺的材料(容缺材料若已经办理,可同时提交)。各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容缺预审,主要进行技术性审查,审查的对象是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技术性材料。通过技术性审查的,出具预审意见。“预审意见”字样应体现批文标题中或文头左上角显著位置。预审意见应加盖单位公章或“预审意见专用章”。预审意见不具有正式文件的法律效力,但相关审批部门、中介服务机构应先行予以认可,作为办理本单位有关审批手续的依据。在容缺预审阶段,项目单位可暂不缴纳各项规费。
        (四)正式审批。预审意见出具后,项目单位及时补充完善有关资料,按规定交纳各项规费。在取得全部的容缺材料后,项目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向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综合窗口(投资项目)补齐材料或登录焦作市电子政务服务平台在线补齐材料,除办理正式审批时法律法规或者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外,各审批部门原则上应按预审意见的内容和承诺办理时限出具正式审批文件。
        (五)文件送达。各审批部门应将正式审批文件交至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综合出证窗口,并履行相关移交手续后,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综合出证窗口向项目单位送达正式审批文件,同时收回预审意见。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发改委、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人防、地震、气象等部门针对可以容缺办理的事项,梳理固化必须提交和可以容缺后补材料清单并对社会公布。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将各审批部门已公布的容缺办理事项清单在政务服务平台上发布。

 

 

第五章  实施保障


        第七条  在县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发改委等审批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服务,积极探索,积累经验,加强对项目单位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
        第八条  容缺办理通过焦作市政务服务平台推行网上申报、咨询、查询等措施,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待办事项全程透明公开。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做好政务服务平台申报技术支撑工作。
        第九条  把“容缺办理”模式推广工作纳入县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事项统一考核,适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改革成效进行评估考核。县直各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要主动加强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报县政府及县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领导小组。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对项目单位从事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因自身原因在承诺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在审查、后续监管中被发现作出不实承诺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可记入失信档案并向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综合窗口(投资项目)备案。记入失信档案的项目单位不再适用容缺办理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内容,国务院、省、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调整的,从其规定,自动调整。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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