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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法》解析:公民的人防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来源: 省人防办    时间:2017年02月08日    点击量:13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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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防空法》从1997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主要规定了人民防空的方针原则、防护重点、防空工程、通信和警报、疏散、群众防空组织、防空教育、法律责任等内容,概括起来说,主要阐述了两个重要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人民防空为人民。《人民防空法》开宗明义地指出:“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防空袭疏散、掩蔽,医疗救护和救助,必需的生活供给,接受人防知识教育和技能训练等。
  第二个原则是人民防空人民建。《人民防空法》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主要包括参加人防建设,负担人防经费,执行人防勤务,保护人防设施,参加群众防空组织,接受人防教育、训练,开展相互救助等。
  与企事业单位、普通公民关系最密切的是一项“地下的义务”——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无论是开发商承建的城市住宅小区、商店、旅馆,还是有关单位建设的教学楼、办公楼、医院等,都必须依此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绝不能漏建、少建或者随意不建。《人民防空法》还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除了“地下的义务”,单位和个人还要履行“空中的义务”,就是支持配合一般建在楼顶的防空警报建设管理工作。
  此外,对于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一些部门还要根据国家统一安排,结合本单位工作建立群众防空组织,公民个人也要根据需要参加群众防空组织。
  《人民防空法》颁布近20年来,各地出台了大批配套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人防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相关部门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全国人防工程建设、指挥通信警报、宣传教育等各项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为维护国家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特别是建成的大量人防工程,不仅有效起到了备战止战作用,而且积极服务群众的生产生活,做到了应战有备、平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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