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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办〔2016〕53号 关于印发武陟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6年10月20日    点击量: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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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陟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
激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武陟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11日

 

 


武陟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大力增加有效信贷投放,促进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健康发展,特制定武陟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办法考核对象为武陟县行政辖区内的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包括县人行、银监办、农发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农商行、村镇银行、中旅银行、洛阳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县政府金融办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人行武陟县支行、焦作银监分局武陟监管办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具体考核指标、权重占比、计分方法如下:
(一)贷款业务(90分)。办法所指的贷款业务是指各银行机构在武陟县辖区内投放的贷款,由表内贷款业务和新增表外融资业务两部分组成。
1、表内贷款业务(75分)。
(1)新增贷款余额(30分)。新增贷款是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账面新增贷款加上当年核销、剥离及资产置换不良贷款的总额。计分办法:以考核期内新增贷款前三名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30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30分(超过30分的按30分计算)。
(2)贷款增长率(15分)。计分办法:贷款增长率为人行武陟县支行统计的贷款同比增长率,即(当年末贷款余额—上年末贷款余额)/上年末贷款余额。以年度全县贷款增长率的2倍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增长率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15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5分(超过15分的按15分计算)。
(3)贷款余额(10分)。贷款余额是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账面贷款余额加上当年核销、剥离及资产置换不良贷款的总额。计分办法:以考核期内前3名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10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算)。
(4)新增贷存比(10分)。新增贷存比是指新增贷款占新增存款的比例。计分办法:以年度全县新增贷存比的2倍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存比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10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算)。
(5)余额存贷比(10分)。计分办法:以年度全县余额存贷比的1.5倍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余额存贷比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10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算)。
2、新增表外融资业务(15分)。主要考核承兑敞口、融资性理财、贸易融资、融资性保函和借款保函等。计分办法:以考核期内新增表外融资额前三名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表外融资额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15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5分(超过15分的按15分计算)。
(二)服务质量评价(10分)。由县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根据各金融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价得分,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全县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个体户、回乡创业、新增企业(≥15户)等群体贷款情况。
第五条    由于受业务权限限制,部分融资贷款数据反映在上级部门的,由县本级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经县金融办、县人行和县银监办确认后一并纳入统计范围。
第六条    贷款业务每季度考核一次,全年得分为四季度算术平均数,各银行得分为全年得分加服务质量评价得分,得分相同的,年末新增表内贷款多的银行排名在前。
第七条    对未完成县政府下达年度信贷目标的银行实行一票否决,本年度不得表彰。连续两年考核排名末位的银行,取消其财政性存款竞标资格。
第八条    考核数据以县人行、县银监办统计的数据为依据。
第九条    对考核排名前3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其中:各项贷款较年初增长量和同比增长速度均为全市系统内第一名的,对其董事长、行长、副行长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其在本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各项贷款同比增长排名全市系统内前两名的,对其董事长、行长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其在本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以上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对农业发展银行武陟县支行实行单独考核,主要考核新增贷款业务和在全市的位次,完成县政府下达的新增贷款目标,贷款同比增速进入全市农发行系统前2位,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投放与政府管理资金存放挂钩办法参照《武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本级管理资金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16〕52号)执行。
第十二条    对人行武陟县支行、焦作银监分局武陟监管办等金融监管部门的考评,依据全县信贷业务总体完成情况和其对各商业银行的服务、监管、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引进机构、再贷款再贴现等工作实效和对武陟县经济发展的支持程度,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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