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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办〔2016〕18号 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来源:    时间:2016年04月21日    点击量:9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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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焦政办〔2015〕98号)精神,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现就建立我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尽快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二、强化责任落实
  (一)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河流、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县级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处理。在收集处理的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建立无害化处理体系
  (一)以政府为主导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根据我县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场所的设计处理能力应高于日常病死畜禽处理量。规模养殖场、屠宰场、新建饲养场项目及规模养殖场在标准化改造时,要与已建立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签订代处理协议。
  (二)探索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围绕病死畜禽的贮存、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节,完善收集处理体系,探索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按1:1:2的比例用于饲养、收集、处理环节,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按5:2:3的比例用于屠宰、运输、处理环节。其他病死畜禽及屠宰企业需无害化处理的畜禽产品的收集运输、处理环节的费用由生产经营主体负担,在国家出台补助政策前,可参照生猪的收集运输、处理环节补助标准执行。建立保险联动机制,将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集中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三)因地制宜选择适宜的无害化处理方式。要按照农业部印发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优先采用化制、发酵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资源化利用的工艺技术,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对因一类动物疫病以及炭疽、结核等重点动物疫病死亡的动物,要实施工厂化焚烧处理。
  四、完善配套保障政策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实际处理成本等因素,制定财政补助、收费等政策,确保无害化处理场所能够实现正常运营。严格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地方配套资金,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对新建无害化处理设施,县级财政要进行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市级财政补助。对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按有关规定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统筹整合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区)改造、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等项目、资金,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倾斜。认真落实育肥猪、能繁母猪、奶牛、肉鸡等保险政策,落实保险保费补贴地方配套资金。条件成熟时可增加保险品种,扩大保险覆盖面。要加强保险政策宣传,强化保险工作领导,引导和指导养殖场户应保尽保,促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开展。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和保险机构参与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五、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农业、畜牧、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要依法立案侦查。对公安部门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六、加强组织领导
  要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研究制定具体的配套政策措施,及时解决问题,落实各项要求,探索建立有效的无害化处理机制。要明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条件。要切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监管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进一步完善基层执法体系,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经费的投入,保障执法人员必要的经费。要建立责任追究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工作人员的责任。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宣传力度,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要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对抛弃、收购、屠宰、贩卖和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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