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16〕16号
武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陟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监测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武陟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监测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1日
武陟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管理和运行监测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在辐射带动原料基地建设、促进农民就业、拉动县域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依照国家、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包括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的企业,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市场开拓能力,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密切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武陟县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和运行监测管理,县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产业办,设在县农业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监测管理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 凡申报或已被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龙头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在我县境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3、市级龙头企业。加工型企业:总资产3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500万元以上。流通型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500万元以上。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4、省级龙头企业。加工型企业:总资产6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流通型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4亿元以上。
5、国家级龙头企业。加工型企业:总资产7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以上;流通型企业:总资产7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8亿元以上。
6、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7、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8、企业带动能力。市级龙头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达到2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省级龙头企业:带动农户的数量达到3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或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国家级龙头企业:带动农户的数量达到3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9、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3%以上。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材料主要包括:1、企业简介:企业职工人数、总资产、固定资产、企业加工能力、主导产品及生产量、当年销售收入、税收、税后利润,企业认证及产品获奖情况、公司地址、法人代表及联系方式等。(字数500—1000字);2、法人登记复印件;3、税务登记复印件;4、当年企业的会计事务审计报表(如无当年报表,可以报最近一年度报表);5、企业信用等级证明(需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6、农业部门开具的企业带动农户证明;7、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向县产业办提出申请;
2、县产业办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县产业办征求相关部门及有关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后,报县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逐级向上级部门推荐。
第三章 运行监测
第九条 对全县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运行情况实行动态监测,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条 建立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月报、季报、年报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一条 实行每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在每年2月底之前,应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县产业办。材料要求同本办法第七条,并填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以及存在问题、享受优惠政策等情况。
2、县产业办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根据企业报送的基础数据材料和日常掌握的企业情况,在充分考察、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监测情况报告并上报县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
3、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
第十二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龙头企业,建议上级部门保留龙头企业资格、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建议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全县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例会制度。县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全县龙头企业召开一次会议,听取企业在生产经营、项目实施、产品研发、市场开拓、品牌建设,以及企业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情况汇报,分析研究经济运行形势,提出对策和措施。
第十五条 强化监督管理。农业、发改委、财政、科技、林业、畜牧、质监、食药、环保、工商、税务、金融、人社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有以下情形的企业,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取消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1、不能及时上报生产经营情况和经济运行指标数据,无故不参加工作例会。
2、项目申报、实施中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项目资金。
3、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信用以及逃税漏税、拖欠工资、违法经营、非法集资等方面发生重大问题和案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经营管理不善,业绩严重下滑,停产破产倒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申报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被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建议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且4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全县龙头企业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县产业办的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各类生产经营情况报告、经济运行统计数据、重大项目谋划和建设情况等事项,以及其它要求完成的材料。
第十八条 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产业办提出审查意见,逐级报上级部门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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