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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2016〕2号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来源:    时间:2016年03月01日    点击量:42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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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2016〕2号


武 陟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2016年1月11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豫政〔2014〕24号)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焦政文〔2015〕25号)精神,加快发展我县养老服务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清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迫切需要,是拉动内需、扩大就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大举措,更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县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9.5万人,约占全县总人口的13%;预计到2020年,全县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11.05万人,养老成为当前我们亟需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迫切需要我们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近年来,随着我县大力推进养老事业发展,全县共有各类养老机构、慈善幸福院102所,设置床位3100余张,但是存在服务设施不足、服务水平偏低、社会化程度不高等问题,难以满足广大老年人及其家庭的实际需要。因此,全县各级各部门要认清人口老龄化的形势,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推进我县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构建县养老中心、乡镇敬老院、村级慈善幸福院等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创新体制机制、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积极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监督管理规范化,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建设“美丽武陟”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定政策、规划指导、市场培育、服务示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简政放权,维护社会养老服务的公益性。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需求为导向,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2、城乡一体,统筹兼顾。在大力推进城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基础上,将农村养老服务事业纳入养老事业发展总体规划,依托具有武陟特色的农村慈善幸福院,逐步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城乡养老服务发展格局,实现城乡养老服务业协调推进、共同发展。
  3、突出重点,适度普惠。以长期照料、护理康复和社区日间照料为重点,分类完善不同养老服务设施功能,面向全体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积极拓展服务范围,不断扩大服务对象,推动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三)总体目标
  大力发展为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和以慈善幸福院为主的居家养老机构,力争到2020年,全县基本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医养相结合,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基本养老服务进一步拓展。所有乡镇敬老院设施得到极大改善,满足保障“五保”、“三无”对象基本养老需求,建成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慈善工程项目得到全面推进。2020年实现农村慈善幸福院全覆盖。
  ——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投入使用县养老中心,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达4家以上。
  ——养老服务成为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养老服务与医疗康复、文化教育、家庭服务、旅游休闲、金融保险等相关领域实现互动发展,形成多元化、多样化并基本满足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新业态,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乡社区,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县级养老服务网络
  1、编制养老服务业规划。由民政局、发改委负责组织编制《武陟县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合理布局全县养老服务设施,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2、加快县级养老机构建设。将县中心敬老院建成以养老服务为主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将县养老中心建成集生活照料、医疗康复、临终关怀、老年大学、认证培训、文体娱乐等多种功能于一体、具有示范作用的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规模达到400张床位以上。
  3、建立完善政府供养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对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农村“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老人实行政府供养。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重点为“三无”老人、“五保”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为孤老优抚对象、“三无”老人、“五保”老人,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老人,失独、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困难老人,省级以上老劳动模范等特殊群体提供养老服务。
  4、不断完善老年人优待制度。继续实行80岁以上高龄老人敬老补贴制度;加强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推动城市、社区和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对具有我县户籍、65周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城区内公交车实行免费。
  5、完善社区服务设施。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不断完善;已经规划确定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加强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对接,提高使用率和综合效益。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提供养老服务。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要向老年人开放。
  (二)加快构建乡村养老服务体系
  1、拓展敬老院服务功能。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将敬老院建设工作纳入乡镇办事处计划建设项目,积极筹集资金对其硬件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增强护理功能,拓展服务项目,建成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向社会开放,提高运营效益。
  2、推进农村慈善幸福院建设。坚持“政府扶持、村级主办、慈善帮扶、群众参与”的原则,统筹规划,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旧队部、医院、学校、企业、农村祠堂、农家庭院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等设施改造用于农村慈善幸福院场所,切实解决农村老年人居家养老问题。
  3、加快农村养老服务发展。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教育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解决周围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引导县中心敬老院和县养老中心等民办养老机构,与农村敬老院、农村慈善幸福院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其提高服务能力。
  (三)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
  1、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元化、专业化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支持各乡镇办事处在开放招商工作中,把养老服务业项目列为服务业领域招商引资重点项目。
  2、壮大养老服务产业。依托黄河文化游览区优势,开发养老公寓和老年休闲度假服务项目;依托四大怀药原产地优势,开发老年医疗药品、绿色保健食品等健康产品,不断培育以养生养老为主体的养老服务产业。凡开发的养老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具有示范推广价值和创新实用效用的,纳入政府科研经费支持范围。
  3、培育发展养老社会组织。支持养老服务行业协会、企业商会和养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服务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使其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鼓励引导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鼓励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以慈善幸福院为依托的居家养老互助服务。
  4、大力开展各类为老志愿活动。积极扶持发展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倡导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在校学生参加为老服务志愿活动,支持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四)重点推进医养融合发展
  1、积极探索养老机构医疗化服务。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依法申请设置医院、医务室、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卫生管理部门要优先受理、优先审核,依法予以执业许可。规模较小的养老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慈善幸福院等可采取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管理部门应依法将其纳入当地医保定点范围。加快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优化养老床位结构,保障失能失智老年人机构养老需求,全县至少建设1所护理型养老机构。进一步改进优化医疗保险报销程序和结算方式,尽最大程度方便老年人,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2、积极鼓励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医养一体化建设。鼓励和引导县、乡医疗机构在结构和功能调整中,合理利用闲置的医疗资源,创造条件向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转型。鼓励兴建老年康复医院,提高老年医疗康复水平,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要求。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与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体检、保健咨询等服务。积极探索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满足老年人的其他医疗服务。
  四、完善落实扶持发展政策
  (一)落实养老服务用地政策。县、乡合理安排养老服务用地需求,并向社会公布。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条件的,经批准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供地,也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新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要明确用地性质,按照国家对营利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城乡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严禁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权以任何方式变相出售,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民政部门要撤销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责令其交回土地。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鼓励社会力量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二)完善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建立完善政府公共财政养老服务投入稳定增长机制,逐步增加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确保各项养老服务财政补助政策兑现到位。政府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机构运转、人员经费和机构内集中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县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确保50%以上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从2016年起,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奖励资金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以及农村慈善幸福院扶持资金等各类养老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1、加大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培育扶持,对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养老护理岗位补贴和资金奖励。
  (1)建设补贴。在本县区域新建(包括自建房和租用房)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经民政部门考核达标的新建社会办养老机构,所用房屋是自建房的每张床位发放一次性建设补贴2000元(分4年平均发放),所用房屋是租用房且租期满5年的每张床位发放一次性建设补贴1500元(分5年平均发放)。接受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5年内改变床位用途或养老机构性质的,由相关部门收回建设补贴(改扩建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2)运营补贴。对入住老年人购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参照执行),经民政部门考核达标的,根据入住武陟户籍老年人实有数,按照自理老年人每月每张床位50元,半失能老年人每月每张床位80元,失能老年人每月每张床位100元标准,给予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
  (3)养老护理岗位补贴。对服务满6个月且取得养老职业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人员,按照高级、中级、初级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50元、100元、50元的养老护理岗位补贴。
  (4)资金奖励。对管理规范、老年人满意度高并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适当资金奖励。
  2、对新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经民政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运行良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元给予运营补贴。
  3、对新建且开业运营的农村慈善幸福院,经民政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从运营后的第二年起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4、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三无”老人、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无子女照顾的低保老人、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父母困难老人、高龄、独居、失独、省级以上老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中生活困难老人以及其他生活困难的老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购买养老服务。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1、落实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民政部门许可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2、落实养老机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或减收的行政性事业收费项目包括: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消防产品检测检验费、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等。
  3、落实用电、用水等优惠政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暖按居民生活类最低阶梯价格执行;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电话接入费和有线(数字)电视接入费(开户费、安装工料费等)免缴。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缴纳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享受15%优惠。
  (四)完善落实相关保险制度。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积极推行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确定保险责任,明确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个人缴纳保险费的比例。公办养老机构的保险费用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给予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补贴,可用于资助养老服务机构投保养老服务责任保险。
  (五)落实养老服务融资政策。将国家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落实到养老服务业,增加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投入。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办法,使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积极争取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支持保险公司探索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金融机构要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放宽贷款条件,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积极提供融资便利及实行优惠利率。鼓励和引导慈善资金投向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于实施养老救助项目。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机制,部门联动。县民政局要履行业务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机制,加强宏观引导、行业规范、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县发展改革委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推进养老服务项目建设,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县财政局要做好资金预算,逐步建立符合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的公共财政投入增长机制,落实相关补贴政策;县人社局要做好养老服务人员管理、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县卫计委要研究医养结合服务模式,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县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局要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保障土地供应;县招商局要将养老产业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内容;县国税局、地税局要切实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县公安消防大队、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消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县老龄、慈善、精神文明、文化、广电、教育、金融保险、人口计生、联通、电业、商务、农业、质监、工商、科技、统计、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单位要按各自职能抓好相关政策的落实,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二)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养老机构的设立应符合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和市、县民政局相关规定。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实行备案制,民政部门不再设置前置审批。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实行许可制。开展其他养老服务或产品研发、生产的机构,属营利性的企业单位到工商部门直接注册登记,属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到民政部门直接注册登记。
  (三)强化培训,引导就业。支持黄河交通学院、焦作护理学校等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院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及相关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人才。鼓励引导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行业。依托大中专院校、培训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加大在职轮训力度,实行免费培训。把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按照职业标准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的技能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全县基本实现所有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照规定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持证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享受就业补贴。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四)建立平台,完善制度。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设养老服务信息化综合平台,建立全县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整合家政、物业、餐饮、物流等服务资源,形成市场广泛参与、服务价格适中的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体系,推进覆盖县、乡两级的“12349”养老服务呼叫网络,为老年人和服务商之间搭建公益便捷桥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积极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深入开展。加强人口老龄化数据综合分析,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为政府采集行业信息、公众接受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化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引导、培育、扶持社会力量积极主动投身养老服务业,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和老年人共同参与、各尽其能的发展格局。完善监管机制,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引导老年人树立健康的养老观念、社会化养老服务的消费理念,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老年消费环境。广泛宣传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传统美德和养老服务先进典型,充分利用董永故里及国家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董永与七仙女传说的优秀传统文化资源,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孝文化影响,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参与董永故里“十大孝亲敬老之星”评选活动,突出群众评、评群众、群众学,从群众身边发现先进人物,使推出的典型可敬、可信、可亲、可学,成为群众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有效途径,推动公民道德实践,提升公民道德水平,营造有利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六)强化督导,确保落实。各乡镇办事处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工作职责和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县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老龄办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县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201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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