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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办〔2021〕28号 关于印发武陟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武陟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2年01月10日    点击量:34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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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202128

 

武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陟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武陟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武陟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武陟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1230

 

 

武陟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避免信息化基础设施重复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116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焦作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205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政府资金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县级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的各类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全县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政务业务信息系统、政务数据资源库、政务数据管理平台、政务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政务部门。

第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本县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要求,符合本县数字政府、智慧城市及数字经济总体要求,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基础设施,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依托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政务云平台、电子政务网络建设。不得新建业务机房和专网,待条件具备后,已有政务信息系统逐步向政务云迁移,已有业务专网逐步并入电子政务网。各单位自建政务信息系统须接入县智慧城市大数据中台(以下简称县大数据中台),实现数据共享。

第五条  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域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县级政务信息化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项目初审、提出项目预算安排意见、项目验收、监督考核。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会同县财政局(国资委)对各部门申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统筹管理。

对不符合共建共享要求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不予审批,不安排建设、运维和购买服务资金。

第六条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重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立项工作,负责利用国家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财政局(国资委)负责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预算安排、运维资金安排、政府采购监管、预算绩效管理和资产监管。

第八条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申报和审核管理

 

第九条  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年度计划。项目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向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报送下一年度项目建设或采购计划,待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研究并报县政府同意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等。项目申请改建、扩建、报废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系统测评,并提交测评报告。

第十条  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项目建设方案、资源共享方案、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等内容进行评审并提出意见。根据全县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汇总编制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资金需求计划,纳入县发展改革委项目立项和县财政局(国资委)预算编制程序。

政府购买服务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县财政局(国资委)对项目资金的合理性进行审核,项目单位依据核定内容组织采购所需的服务。政府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县发展改革委在信息化项目立项前,应征求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对项目的行业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国资委)根据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审核意见和县发展改革委的立项和批复,负责对列入预算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进行审查、预算管理和拨付。

第十三条  未经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审核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县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立项,县财政局(国资委)不予安排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  列入财政预算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单位应提供数据共享交换对接方案以及与政务云平台和电子政务外网等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方案,经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核准后方可进入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确定项目负责人,加强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项目批复文件和政府采购核定内容,按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要求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前期批准文件执行,确需对建设目标、主题内容等作较大变更或增加投资的,应当报经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审查同意后,经发展改革委重新立项后,按政府投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统筹建设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库,动态申报、滚动管理。上一年度政务信息化资金未予安排的项目纳入下一年度作为备选项目,备选项目无需重复审核,入库项目连续三年未予安排资金的自动剔除出库。

第十九条  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县财政局(国资委)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和资金安排协同联动,具体包括:

(一)编制县政务信息系统目录,对已建成运行的政务信息系统进行汇总;

(二)未纳入县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管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安排运维经费;

(三)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要求的,不安排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化项目

(四)已安排资金的项目,如在当年未开展项目建设且无充分理由的,下年度不再安排该项目资金。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项目验收时须有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指派的专家参加,将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的核准意见作为项目验收条件之一。验收通过后,项目单位应将验收报告、项目总结、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数据资源共享情况等材料报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按照合同约定向县财政局(国资委)申请支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  验收不合格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单位按照验收意见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后可申请第二次验收。项目单位不能按期验收的,应当向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报告延期原因,并明确验收时间。对逾期未验收的项目,县财政局(国资委)不安排后续建设资金及运维经费。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要有明确的质量保障方案、运行维护方案、安全保障方案、应急保障措施等,并报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第二十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投入运行满一年后,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县财政局(国资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对项目运行、数据共享、目标绩效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未达标的,整改完成之前不得申报该项目运维或与该项目相关的升级改造资金。

第二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和信息资源共享范围及程度作为县财政局(国资委)安排下一年度项目运维预算和项目单位同类项目建设及运维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信息资源共享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统筹管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督促检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申报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设方案中应包括:信息资源目录、数据共享清单、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和模式。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建成后,应当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报送至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建立目录和数据实时更新、信息资源共享长效机制,以及共享信息使用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八条  政务信息系统应当按规定统一接入县大数据中台,按要求共享交换数据资源。不符合接入规定和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核立项,不予安排建设资金和运维经费。

第二十九条  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县大数据中台安全防护,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时的数据安全。数据提供和使用部门应当做好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使用的安全保障工作,协助做好信息共享交换时安全保障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县委网信办、县委机要保密局、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县财政局(国资委)、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审计监督管理工作,妥善保存项目建设有关资料并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一条  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县财政局(国资委)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省、市、县有关规定或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三十二条  县审计局对批准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建设管理及绩效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不达标、未按要求整改的项目,县财政局(国资委)不拨付运维经费。

第三十三条  对项目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预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省、市、县另有规定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陟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与加强全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加快推动政务数据资源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全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2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焦作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205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县级政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的汇聚、共享、应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各政务部门依照本办法,依托全县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和县智慧城市大数据中台(以下简称县大数据中台)开展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务数据资源归政府所有。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遵循统筹管理、集约建设、共享共用、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统筹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组织制定本政务数据资源标准体系,组织实施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维护,指导、协调、监督各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各政务部门是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应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明确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落实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大数据中台是本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基础平台。县大数据中台提供数据集成以及基础数据库、主题数据库、政务数据资源仓库汇聚等服务,集中存储政务数据资源,统一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服务。

各政务部门应当依托政务云平台统一提供的计算、存储、管理、安全等云服务,实施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已经建成的政务信息系统逐步迁入政务云平台。

 

第二章  数据目录

 

第七条  政务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是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基础,是政务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应用的依据。

第八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高技20171272,编制、维护本部门的数据资源目录清单,并根据部门职责上报对其他政务部门的数据资源需求清单。

各政务部门应当将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清单和需求清单提交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对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清单和需求清单进行审核、汇总,编制形成政务数据资源总目录。

第九条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依据政务数据资源总目录,分解形成各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采集责任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将责任清单落实情况作为各政务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于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修改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申请更新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在收到更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更新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并同步更新责任清单。

 

第三章  数据汇聚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县大数据中台及数据仓库建设。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组织制定本县统一的政务数据汇聚规范,制定县大数据中台与各政务部门数据库之间数据交换的统一标准和制度,完善县大数据中台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则,依据责任清单采集政务数据。自然人数据应当以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作为标识进行采集,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数据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进行采集。

第十三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数据汇聚规范对政务数据资源进行筛选、清洗、加工,汇聚形成部门政务数据资源池。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统筹建设全基础数据库,通过县大数据中台对部门政务数据资源池的数据进行整合、叠加,汇聚形成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并及时更新,相关部门按要求提供和及时更新原始数据资源。

各政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县大数据中台整合、叠加基础数据库和部门政务数据资源池的政务数据,汇聚形成若干主题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建立政务数据疑义、错误快速校核机制,指导、监督政务数据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及时开展数据校核。

对政务数据有疑义或发现有错误的,使用政务数据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应向政务数据提供部门申请校核。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校核。如需延长校核期限的,应当经政务数据提供部门主要负责同意,延长校核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如果已经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当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十五条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对政务数据资源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各政务部门承担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的质量责任。

第十六条  各政务部门负责通过电子政务网络传输政务数据资源,不再新建业务专网已有业务专网应当并入或接入电子政务网络。

 

第四章  数据共享

 

第十七条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数据资源原则上都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或确认的数据,不得重复、多头采集。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部门要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数据用途,共享数据的提供部门要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和省、市数据资源相关标准进行数据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全统一的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和政务数据共享交换体系。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建立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数据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各政务部门和共享交换系统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共享数据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第十八条  政务数据资源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可以提供给各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以提供给部分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各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审核确定各政务部门上报的政务数据资源类型种类。

第十九条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部门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无条件共享类数据,可通过县大数据中台直接获取。

申请使用有条件共享类和不予共享类的政务数据资源的政务部门负责提供与申请使用数据资源有关的法律政策依据、部门职责依据和政务业务需求,经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和相关政务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使用。

(二)基础数据库的基础数据项是各政务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共同需要,应当无条件共享;

(三)主题数据库的数据应当依法予以共享。

第二十条  各政务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采集数据,明确本部门数据收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及时、有效,并以数字化形式,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向县大数据中台提供。

第二十一条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按照数据共享属性,管理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目录。

第二十二条  各政务数据资源提供部门负责按照相关要求向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上报本部门数据资源目录清单和全量数据,同时上报数据资源的共享属性,说明共享条件、共享范围和具体用途(如作为行政依据、工作参考,用于数据校核、业务协同等),经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执行。

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方式主要包括数据接口、联机查询、批量下载、数据库推送等。

第二十三条  各政务部门要充分利用共享数据,凡可从县大数据中台获取的数据,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重复提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重复采集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数据。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要及时维护和更新共享数据,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提供的共享数据与本部门所掌握原始数据的一致性。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要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数据,并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二十六条  各政务部门通过县大数据中台获取的电子证照类、文书类、合同类政务数据资源,与纸质文书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依据。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统筹推进全县政务数据资源安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各政务部门加强政务数据资源安全管理,保障数据安全。

乡镇(街道)和各政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监督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建设、运行维护服务的单位履行数据安全和信息系统安全责任。

第二十八条  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建设、运行维护服务的单位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采取数据加密、访问认证等安全防护措施,加强防攻击、防泄露、防窃取的监测、预警、控制和应急技术保障,确保政务数据资源和信息系统安全。

第二十九条  对于通过共享系统获取的政务数据资源,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数据使用的全过程管理,未经许可扩散或非授权使用政务数据负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应当会同县委机要保密局指导、督促各政务部门开展政务数据资源保密管理工作。

各政务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保密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程序和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审查,配合国家安全机关、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进行国家安全检查、保密检查、技术监管。

第三十一条  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会同县委网信办建立政务数据资源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政务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应用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各政务部门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保密、安全管理等规定,定期对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应用进行风险评估,保证数据资源安全。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三条  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数据资源管理工作评价机制,制定数据资源管理工作评价办法,督促检查数据资源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每年对县级政务部门政务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应用、安全等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为全县数据资源建设相关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维及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进行审计监督,保障政务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三十五条  在政务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应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中,各政务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报、瞒报、漏报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清单;

(二)不按规定报送、更新政务数据资源、报送数据与本部门所掌握的数据不一致或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可以从县大数据中台获取的政务数据资源。(国家规定不适用电子文书的除外);

(四)不按规定受理、答复、复核、反馈政务数据共享需求申请;

(五)违规更改、删除、复制、记录、存储政务数据;

(六)违规使用、披露、泄露、买卖政务数据;

(七)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政务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在政务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应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中,有非法侵入电子政务外网、内网,干扰县大数据中台正常功能,破坏、窃取、非法扩散政务数据资源,以获取的政务数据资源汇聚形成可能涉及国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敏感内容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武陟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武陟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21〕28号)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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