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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2018〕9号 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来源:    时间:2018年10月10日    点击量:46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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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县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2018〕9号


武 陟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8年8月21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8〕7号)及《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焦政办〔2018〕70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县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工作,提升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确保师生安全,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县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教育方针,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营造良好教育和社会环境,切实把校园建设成为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努力为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协调、综合施策,以人为本、全面防控,依法治理、立足长效,分类应对、突出重点,基层建设、落实奖惩”的原则,进一步推动基层学校人防、物防、技防建设,明确经费投入,加强考核奖惩,落实工作责任,建成精干高效的基层安全管理队伍,形成防控学校安全风险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措施
        (一)健全安全风险预防体系。
        1.推进安全教育长效机制建设。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将安全教育与德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家庭教育有机融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做到“三进”(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和“四落实”(落实课时、教材、师资、经费),确保安全教育课程每学年不低于12个课时,教育学生树立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养成安全习惯;要将安全知识、法制教育作为校长、教师培训的必要内容,加大培训力度,组织必要的考核;鼓励各学校自主开发开设安全教育校本课程。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要求,中小学校每月至少要开展一次(幼儿园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应对地震、火灾、洪水、交通事故、溺水、拥挤踩踏、暴恐等情况的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应急避险能力,培养学生终身受益的安全素养,真正把基本安全常识从小根植在学生心中。组织和指导学生登录全省安全教育平台,自主学习安全知识和自我防护技能。充分利用国旗下讲话、班会、节日集会、开学放假教育等时机开展安全教育。利用现有青少年校外实践基地,统筹安全教育实践场所建设,实现设立安全教育实践场所不少于1处。综治部门、公安部门、消防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防疫部门、防灾减灾部门、地震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防灾减灾日、消防日、交通安全日、网络安全宣传周等时机,组织专门力量,会同教育部门,广泛开展防火、防汛、防触电、防溺水、防食物中毒、防传染病、防拥挤踩踏、防交通事故、防校园暴力、防外来侵害和爱路护路等各类“安全防范进校园”活动,要适当增加反欺凌、反暴力、反恐怖及防范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等内容,引导学生明确法律底线、强化规则意识。鼓励各种社会组织为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和管理提供服务,形成浓厚的学校、社会安全教育氛围。
        2.完善隐患排查整改长效机制。教育部门要按管理权限指导、督促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长效机制。各学校要严格落实日常检查制度,对学校挡土墙、门岗、食堂、宿舍、配电室、实验室、化学药品存放室等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实行日有巡查、周有检查、月底彻查;要以校舍、设备设施、消防、食品、校车、学生欺凌与暴力等为重点,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定期组织排查,帮助学校消除安全隐患。要建立安全隐患整改台账制度,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建立台账,明确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并强化跟踪、定期复查,确保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到位。对于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学校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学校建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停止使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维修、更换。
        3.建立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机制。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学校及周边安全风险隐患,定期进行排查、检测、数据搜集和分析研判,研究制定区域性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及时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提示,指导学校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预警机制,在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公共安全事件、自然灾害等风险时,要第一时间通报教育部门,指导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及时有效防范。
        4.构建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积极培育可以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防控服务的专业化社会组织。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和支持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机构、组织,研发、提供学校安全风险预防、安全教育相关的服务或产品等;鼓励支持其协助教育部门,制定、审核学校安全风险防控预案和相关标准,组织、指导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安全演练、预防和转移安全风险等。
        5.落实安全国家标准和认证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人防、物防、技防标准,根据实际建立学校安全事项专项认证及采信推广机制,对学校使用的关系学生安全的设施设备、教学仪器、建筑材料、体育器械等,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规定做好相关认证工作。
        (二)健全安全风险管控体系。
        1.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教育部门要明确安全是办学的底线,将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加强对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学校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健全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推行安全责任区网格化管理,落实全员教育和管理责任;要建立健全校园门卫、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用水用电用气、消防安全检查等相关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管理、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大型集体活动安全管理等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有寄宿生的要建立完善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夜间巡查制度,确保24小时有人值班值守。各类以学生为主要对象的校外活动场所、托管机构、培训机构和课外班等,由县政府和审批机构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年修订)》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安全监管责任,督促举办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违法设立或者达不到安全保障条件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
        2.完善校园周边区域管控机制。综治部门要将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定期组织公安、教育、工商、文化、司法、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计生等部门,对校园周边区域进行综合排查整治,加强协调、指导、督查和责任追究。公安部门要加强学校周边“护学岗”建设,建立并落实学生上下学、集体出行等重点时段高峰勤务制度;优先布设视频监控系统,依法从严打击处理涉校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交通秩序管理,完善学校周边交通警示标牌等设施,依法查处校门两侧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及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接送学生车辆的路面执法和城市学校网格化巡查巡逻力度。交通运输部门要合理规划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线路,为学生选择公共交通出行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监督管理校园及周边餐饮服务、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及时查处生产和销售违法违规食品行为。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学校周边大气、土壤、水体等环境安全的监管。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周边商业网点的监管,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烟草专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商务部门要依法查处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行为,责令烟酒经营场所在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质监、工商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学生用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和抽查。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城市管理等部门要根据相关职责,加大对学校周边市场和营业场所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校园周边经营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尤其要加强对学校周边200米内有关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依法取缔学校周边的歌舞、游戏等娱乐场所和营业性上网服务场所,查处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经营行为。
        3.完善学校内部日常监管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切实承担起学校安全日常管理职责。综治部门要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目标考核范围,及时进行奖惩。公安部门要督促学校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学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消除火灾隐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学校建筑、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管,及时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依法责令整改。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和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对涉校疫情和群体性健康问题,及时指导和采取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学生集体用车服务所有人和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学生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责任,保障食品、药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质监部门要对学校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建立学校和学生用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监测采集机制。
        4.建立学校安保队伍。学校要严格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相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或者受过专门培训的安全员。师生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安保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岁。学校要为保安配备防爆头盔、防爆盾牌、防刺服、防割手套、橡胶警棍、钢叉、辣椒水、强光手电等防卫器械。寄宿制学校要根据需要配备宿舍管理人员,并组织岗位安全培训。要严格落实安保人员值班巡查制度、学校外来人员出入登记制度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对学校安保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提升日常安保工作水平。各级学校要加强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家长合作,积极组建学校安全保卫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及校门口秩序。教育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公办学校安全保卫服务交由专业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员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全县各民办学校(含幼儿园)要严格按照标准充足配备专职保安员。
        5.着力建设安全校园环境。学校建设规划、选址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建立健全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保证学校的校舍、场地、教学及生活设施等符合安全质量和标准。建立校园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凡是在校园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一旦查实,承担终身责任并限制进入相关领域。学生在校期间,学校要对校园实行封闭化管理,要完善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坚持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和巡逻值守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稳定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加强对学校门口、教室、厕所、操场、监控盲区、楼道等重点区域的值守和巡查,严格落实小学生、幼儿接送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禁未经许可人员进入校园,严防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根据条件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阻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校园。要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加强对学校实验室、餐厅等场所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四无一保”(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和“五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管理制度,切实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处置力度。要加强对学生集体活动的管理,学校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教学实习、参观考察等集体活动时,根据“谁组织、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事先制定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主管部门批准。要加强教学楼内教学活动管理,尤其是课间操和早晚自习时,学校必须安排好学生疏散时间和上下楼道顺序,明确值班教师疏导学生,防止踩踏事件发生。严禁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商业性活动。
        6.强化警校合作机制。各级教育、公安部门和学校要在信息沟通、应急处置等方面加强协作,健全联动机制。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与维护校园安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设置形式和警力配置,加强学校及周边警务室建设,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指导;要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教育部门的监控或者报警平台,并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共享平台对接,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系统,及时掌握、快速处理学校安全相关问题。
       7.突出重点领域学生安全防护。预防溺水方面,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原则,在县综治部门牵头组织下,教育、公安、水利、河务、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共青团、妇联等有关单位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建立联防联动机制,坚持依法履行教育、管理、监护责任,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共同构筑预防未成年人溺水的安全防护防线。交通安全方面,要按照“以县为主、属地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校车长效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切实形成由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探索实践通过公司化、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社会化模式,提高校车安全水平和服务质量;公安、教育、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管,加大对非法接送学生或者幼儿车辆、跨区域校车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打击力度,重点加强对民办学校接送学生或幼儿车辆的安全监管。预防校园欺凌和暴力方面,要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工作合力,及早发现、及时干预和制止欺凌、暴力行为。教育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学校加强中小学思想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家庭教育,集中开展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专题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发生。要严格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建立防止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健全完善有效的应急处置预案及工作机制,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建立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及时报告制度。要改革完善专门教育制度,健全专门学校接收学生进行教育矫治的程序、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坚决防止出现打骂、体罚、虐童事件。公安部门、司法机关要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及学校做好中小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事件预防处置工作,对发现的线索和苗头要认真核实、准确研判、及时预防处理,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要坚持宽容但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坚决依法惩处;对校外成年人实施或者唆使、胁迫、诱骗、利用在校中小学生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并持续对当事学生追踪观察和辅导教育。网络管理部门发现通过网络传播的校园暴力等涉校、涉生不良事件,要及时予以管控并通报有关部门。
        8.严厉打击涉及学校和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门对非法侵入学校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坚决处置、严厉打击,实行专案专人制度,形成打击违法犯罪、保障校园安全的综合保障和强大威慑。教育部门要健全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权利的保护制度,对体罚、虐待、性骚扰等侵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及早发现、及时处理、从严问责;对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配合公安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严格惩处。
        9.形成广泛参与的学生安全保护网络。教育部门要健全对校园内发生的侵害学生人身权利行为的监督机制和举报渠道,建立规范的调查处理程序。共青团组织要完善未成年人维权热线,提供相应法律咨询、心理辅导等。妇联组织要积极指导家长进行正确的家庭教育,开展未成年人家庭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组织落实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法律规定。积极吸纳和支持社会力量(校外教育机构、组织、团体等)参与学生安全保护工作。
        (三)健全安全事故处置和风险化解体系。
        1.完善安全事故应对机制。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当地政府要在第一时间启动相应应急处理预案,统一领导,及时动员,组织救援和事故调查、开展责任认定和善后处理,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故后,要优先组织对受影响学校开展救援。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置和部门协调机制。在校内及校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要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2.完善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机制。对发生造成师生伤亡的安全事故,有关部门要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学校及相关方面有责任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避免由学校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对围堵校园、殴打侮辱教师、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校闹”行为,公安部门要及时坚决予以制止,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查处。
        3.建立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要按规定购买校方责任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列支,其他学校投保的费用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积极探索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食品、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校车等领域的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在化解学校安全风险方面的功能作用。金融监管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涉及学校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会同教育部门依法规范保险公司与学校的合作,严禁以学校名义指定学生购买或者向学生直接推销保险产品。
        4.构建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体系。努力采取措施,积极创造条件,在学校推广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事故发生后的舆情应对能力。要发挥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的作用,借助专业机构在损失评估、理赔服务、调处纠纷等方面的力量,帮助学校妥善处理事故。
        四、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办事处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及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乡镇办事处和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细则或者办法,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动防控机制建设,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基础保障。教育、公安部门要设立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专门机构,完善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安排专职工作人员,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学校要设立专职安全副校长、中层管理人员。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优化现有编制结构,向教育安全机构倾斜。公安部门要将警力向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范机构倾斜。财政部门要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合理支出。各相关部门要对从事安全教育的教师、专职安全(法制)副校长在评先评优、职称评定方面给予倾斜,培养一批安全教育教学的专家、名师。要积极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为学校提供便捷、权威的安全风险防控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服务。
        (三)强化考核和奖罚。教育督导机构要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将学校的安全工作列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安全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责任不落实、安全风险防控专门机构不设立、人员配备不到位、设施不完善的,要及时通报并责令整改;对学校安全事故频发的地方,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约谈、挂牌督办。教育部门要将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学校依法办学和学校领导班子工作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晋职晋级、管理监督和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四)严格责任追究。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认真落实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教育部门要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公安部门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决遏制学校发生学生伤亡及影响恶劣的安全事故、刑事案件;对失职渎职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得力、履行不到位导致学校发生重大恶性案件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单位,要严肃追责问责。对中小学幼儿园出现欺凌、暴力或虐童事件的,事件发生在校园内的,追究学校及班级负责人的责任;发生在校园外的,同时追究事发地所属辖区派出所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学校周边地区秩序长期混乱导致发生学校重大恶劣案件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地方和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高等学校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实施意见,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和建设方案,为学生健康成长成才提供保障。
            武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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